_营改增_背景下建筑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_刘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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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刘莶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建筑业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在全行业实行征收营业税制度这不仅在行业内造成了严重的二次 征税和税负不均问题,而且,从长远来看,它将严重影响到行业的技术刨造活力和发展速度。木文将着重分析 “ 营改增 在建筑业方面实 行的背景及目前建筑业税收征管情况,并就建筑业 “ 营改增 将遇到的各 类问题提出具体改革方法和相关建议,以供广大研究建筑业 “ 营 改增 “ 问题的人士参考 关键词: “ 营改增建筑业;改革压力;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识别码 : A 文章编号: 1001-82
2、8X(201t)007-000258-02 一 、 建筑业 营改增的背景 自 2012年上海成为我国首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 展“ 营改增 ” 试点城市以来,仅仅两年内试点城市和试点行业已扩 展到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行业在 2012年国家召开的关于促 进 “ 营改增 ” 试点工作会议上,建筑业等行业开始被纳入试点范 围,至此,“ 营改增 ” 在建筑业上的进展已初现端倪,由于对建筑 业实施 “ 营改增 ” 一方面有利于规避二次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可以 改良行 业结构,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故对建筑行业实现 “ 营改增 ” 必定大有可为。 二、 建筑业传统税收征取方式的弊端 第一、建筑业因其本
3、身及外部环境决定了建筑业税收的特殊 性建筑业往往不仅销售货物服务而且提供劳务输出,这种销售方 式在现行的税制下很可能会发生类似税负不均等情况根据目前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业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与服务 时,必须根据应税劳务缴纳与之相应的营业税款,销售自己的产品 还应缴纳增值税款,同时其他的有交叉的销售行为还应按照总营业 额缴纳营业税。此税制往往会造成建筑业企业销售次数与营业税的 多少相挂钩,最终将对全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纳税人的自身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事实上,我国早已 制定严格的法律对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包、转包行为进行约束 和规定,例如承包方不能把工程项目完全转包给承包人,除
4、非承包 人有相应资格并承诺在其对应资格圈层内操作。然而,就全行业来 看,一个人人心知肚明的违反相关规定的分包、转包 “ 潜规则 ” 早 己悄然生成,甚至层层分包或转包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至于这些分 包或转包情况是否向地区税务机构上报,企业是否给予了相关的成 本资费的证明,相应的财务处理是否与现行的相关税务制 度不符则 不得而知,更令人颇为震惊的是,一些时候竟还会出现上交给税务 机构的报表及申报表作假、报表上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出现明显差异 的情况。 第三,税收的征收与监管系统的失效。众所周知,地税局征 收营业税,国税局开具建筑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局、国税 局的这种的 “ 各司其职 ” 使得税务
5、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合作。于是, “ 抢税 ” 情况的出现在同级税务机构之间长期存在,甚至出现为增 加本地税收,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本应属于 外区纳税的建筑公司引人到本区纳税,这使得了不少建筑业企业为 了少缴税款而铤而走 险,不惜冒违法的风险在有政策优惠的地方成 立假公司和订立假合同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不少地区的财税收人出 现虚高情况,进而扰乱了正常的征税秩序另一方面,合作不够融 洽的税务机构与其他监督机构对当地建筑项目的详细情况了解较 少,不能对工程项目的造价等情况迅速做出判断,进而导致建筑项 目的应交税款无法有效确定。最后,施工项目的现场稽查对监察机 构来说难度相当之大,税收按时
6、人库一旦无法得以保证,这必然会 使税收征收与监管的难度加大。 三、 营改增在建筑业上的试行的压力 (一)发票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现行税制下仅以 营业收人为计税基数,而大多数建筑业 企业对购进原料、设备的发票常常不给予高度重视。这就导致长时 间以来只有钢材等少量材料的购置能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建筑 业公司的材料的提供者往往是一些农民和个体商户,他们一般没有 条件开出正规有效的发票其次,原料供应、资金支付和发票的流 动的时间差异性也是随建筑业企业本身存在的周期性的问题而导致 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筑业公司获得的可折扣的相关发票的时间往往 在物料实际被使用的时间之后,这使发票在当期无法实现抵扣。最
7、后,由于自身的一些原因作为下游建筑施工公司的代理商往往 无 法开出有效合理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使发票开头与公司名称、 签订合同者达成一致。如此一来,合作供应商就算得到一定程度的 规范,建筑施工公司进项税中出现结构性问题也是无法完全避免 的所以,下游的建筑施工公司的代理商的发票种类、开具的能力 和期限也应纳人发票管理机制的健全框架内。 (二) 抵扣链接不紧密 增值税的一大优点在于其抵扣链条的紧密性。但目前建筑业的 许多下游企业,如尚未实施 “ 营改增 ” 改革的房地产业,其开发的 诸如各类商铺、写字楼等产品大都是自己拥有绝对的经营权,而开 发这类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及相关建筑劳务 费用所产生的税负则
8、不能 从销项税额中扣取,又如,一般纳税人自行生产的形如生产建筑材 料所用的砂、土、混凝土等产品一般可自行采取办法遵循相关的征 收率核算一定的增值税,但他由于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因此,如 果建筑公司采购的砂、石料、土等产品的厂商是从依照简易征收办 法纳税的,则建筑公司不能扣取进项税金,而只可以获取增值税一 般发票但是,由于在建筑公司施工成本中一般建筑材料所占比率 很大,这就会整个行业的赢利效果受到严重影响,从而无法给到整 个建筑业企业足够的安全感和信心去支持此项改革的平稳实现,从 而增加了 “ 营改增 ” 工作在整个建筑行业顺利开展的难度 (三) 集团公司模式的隐形 痛点 建筑业企业拥有的子公司
9、大都具有规模相对较小、资质较低的 特点。这些子公司在企业集团统一参与竞标,中标签订施工承揽合 同后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工作由于这些依附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被赋予法定地位上独立的法人身份,所以他们都需要各自承担自己 的纳税义务,这样子公司的税款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集团公司的 流动资金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使各公司在增值税管理上的难度增 大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在各子公司推行的集体采购体系是目前最 常见的一种采购方式, 集团公司本身是原料供应商给集团公司开具 的增值税发票上可以书写的唯一购买方名称,而相关的进项税却只 可以由集团公司自行处理,子公司对集团公司给予的原材料抵扣则 无权过问这样不但使值税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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