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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 本文作者:卢文峰工作单位:安庆市科技情报所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这一权利名词最早由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他们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始于17、18世纪,由于科技技术的广泛应用,资产阶级为了保障其对智力成果的私有,要求用法律确认对智力成果的私人占有权,使智力成果作为一
2、般客体物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促进其进入交换和流通.随粉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在相关领域相继出现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等,各国在立法与执法上给予保护,由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建立,在客观上,极大地调动了人们进行创新积极性,促进了重大发明的产业化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保障.曾对工业革命产生巨大影响的专利发明,如珍妮纺车、瓦特蒸汽机、电话、电灯、汽车、静电复印术、晶体管等,都是得益于专利技术而获得成功,并且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得到广泛应用。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其中专利法最先间世,著名的有英国1624年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
3、度的起点.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在专利制度确立的同时,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为鼓励知识产权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经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安娜法立足于维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经济权利,为现代著作权制度莫定了基石,被誉为著作权法的鼻祖。179。年,美国依照安娜女王.36.法的模式,制定了联邦著作权法.对于商标和商号的保护制度是在19世纪初建立起来,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国。1803年法国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中将假冒商标按私造文书处罚,确立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
4、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制定了商标法,商标保护制度逐步发展起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都分,同时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泛的知识产权范围。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
5、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兴起至今已有三一百零一多年,它不断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现在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其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还应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专利法律制度。针
6、对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保护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法律制度。针对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商号、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等特定权利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或者识别性标记。还有反不正当竞争,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的侵害行为。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但我国具有专利法规之涵义的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
7、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己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早在北宋时期,出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鸦片战争后,对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则始于对外国商标的保护,当时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在对外通商条约中订阅了不少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就是由当时任中国海关总税
8、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的。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我国古代对版权进行保护的萌芽始于宋朝,宋神宗继位之前,朝廷曾颁布有“禁擅携”的命令。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国民政府颁布了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被长期搁置。直到70年代末,我国才开始着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以及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主要有:1、著作权法(2001年10月修订)、
9、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专利法(2。年8月第二次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3、商标法(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订)、商标法细则以及国家工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4、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知识产权一节;5、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法律适用而言,在对外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场合,若我国法律投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
10、,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我国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101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101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1019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10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泥公约(11012年)、世界版权公约(11012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1013年)、专利合作条约(11014年)等,此外,还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公约。我国己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规则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它对各成员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既概括又具体、既严
11、格又不失灵活、既创设新规则又借助现存知识产权条约的一个可操作性很强的要求。我国政府承诺了世贸组织包括该协议在内的国际规则,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田PS)。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先后对著作法、商标法、专利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丁修订、而且制定了新的法律条例。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一步完善,并全面达到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要求,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更趋一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入世后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在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向着全球化发展,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会在融入世界经济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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