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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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意见 为切实保障和提高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以低保为基础,开展医疗、教育、取暖、养老扶助等专项救助,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构建和谐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保证必要工作经费,规范管理运作程序。同时,要积极引导和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依法救助,规范管理 坚持重在制度建设,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机制上,从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解决发展问题,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助。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扩面增容,逐步提高 保障基本生活,提高救助水平,使扩大救助覆盖面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结合,同步提高,让困难群众都能充分享受社会经济、文明进步的成果。 三、救助项目 (一)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参加市城镇职工
3、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失业下岗或困难企业伤残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承担范围: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但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法定赡(抚、扶)养人未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2.救助标准 (1)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市统一规定。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
4、急救的低保边缘对象、困难优抚对象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负担超过1010元以上的救助2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住院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市统一规定。低保边缘对象、困难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相关补助、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救助30%;6000元以上10100元以下的救助35%;10100元以上的救助4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8000元。 (3)医疗优惠政策: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和困难优抚对象凭低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可享受以下优惠: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门诊诊疗费、
5、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暖气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按照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减收20%;、常规化验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测定费、放射透视检查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减收20%;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减收20%。 3.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低保证、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低保边缘对象应提供收入类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等及其复印件; 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6、凭证及其复印件;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填写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同时委托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及时进行张榜公示
7、,时间不少于3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委托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教育救助 1.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子女、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子女、困难优抚对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现役军人)子女、社会散居孤儿等。 2.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孤儿每年救助1010元; (2)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困难现役军人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子女按照低保教育救助标准的50%执行; 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电大、夜大、函大、成人教育、进修教育、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教育的,不享受本教育救助; 已享受省、市相关教育救助的,不能重复享受本教育救助; 经举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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