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的立法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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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刑法的立法探究 本文作者:李建华工作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基础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刑法立法应该规制的对象,表明经济刑法立法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经济犯罪,并纳入其调整领域之内。它是经济刑法立法的基本立足点,是经济刑法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只是追究那些事先加以禁止的对社会构成危害的行为。”1(P29)“因为只有确定了什么行为应受法律谴责与遏制,我们才能确定我们要遏制人们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应把什么人视为我们使之遭到报应的罪犯,对什么人加以报复或对什么人进行改造。”2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实质,是为了解决应把什么性质的行为规定为
2、经济犯罪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不应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的问题,并从立法上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它对经济刑法立法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大量的经济犯罪已经出现,并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后果。“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学术研究上的各种估计,几乎都是天文数字。使经济犯罪对于经济社会的损害性和危险性,更形增高,而成为最严重与最危险的新兴犯罪。”3“经济犯罪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比治安犯罪更为直接、严重的破坏力。经济犯罪往往成为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导火索。”5通过经济刑法立法对各种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遏制,是我国建
3、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当务之急。而要建立和完善经济刑法立法,就要准确地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及其确立基础。尽管经济刑法立法是立法机关有意识、有目的的创制经济刑法的主观创造性活动,体现了立法机关的自觉性和主观性。但是,正如人们不能脱离、超越历史与现实提出的要求、提供的条件而人为地创造历史过程一样,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也不能脱离、超越我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而凭立法者主观设计拟造;它决不是立法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活动,它必须以、也只能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并直接受制于现实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
4、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产生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5“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6“刑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植根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存在的价值。”7因此,对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基础的考察、认识和确立,应着眼于社会经济生活现实需要,应以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换言之,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是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基础,更确切地说,就是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以及对经济犯罪行为予以惩
5、治和打击的调整需要,是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基础。 (二)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确立标准 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应被规定为经济犯罪、应否被纳入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由于“社会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确定何为犯罪”8,因此,确立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也应以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经济刑法法益为标准。¹所谓刑法法益,“即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9相应地,经济刑法法益,就是受经济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在刑事立法上,对于某一社会生活利益应否以刑法手段加以保护,均以法益作为决策依据。”10(P55)“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违法性的实质就
6、是侵害或威胁法益”。11(P3)确立了经济刑法法益,就能为经济刑法立法指明正确方向,并确立了经济刑法立法的目标。立法机关进行经济刑法立法活动,就应确定经济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即经济刑法的法益及其范围大小,并把侵害经济刑法法益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经济犯罪,以此表明经济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通过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实现对经济刑法法益的保护。可以说,整个经济刑法立法都是以经济刑法的法益为核心,并紧紧围绕如何保护其法益而展开的。全部的经济刑法立法过程就是为保护法益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方向的立法活动过程。经济刑法法益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出经济犯罪的本质,即经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内容,即经济犯罪“行
7、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11(P4)“正确把握法益概念的社会内涵,有助于刑事立法所保护的客体秩序(或者说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适应时代的精神。”10(P56)经济刑法立法是通过对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要法益的经济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罚处罚来实现其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确立经济刑法立法对象应以经济刑法法益为标准,但是,经济刑法法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而随之变化和发展。“对过去认为没有必要保护的法益,随着保护要求的增大,就应当进行相应的新刑事立法。相反,在认为某个法益已经不值得刑法保护的时候,以保护这种法益为己任的犯罪规定就应当从刑法中删除。无论如何,适当
8、的实定刑法,必须适应具体社会中对法益保护的现实要求。”12在确立经济刑法立法时,应关注经济刑法法益的这种变化性,并相应调整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 二、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 (一)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确立的切入点 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即经济犯罪,它是决定所有经济刑法立法内容的基点。而经济犯罪的概念又是认识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起点。“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研究任何事物,首先必须弄清其概念,这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13研究经济刑法的立法对象,首当其冲的,是应科学地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这对于深化经济犯罪的理论研究,促进经济刑法立法的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准确地认识经济犯罪
9、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既要以现行刑法典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为基础,又要以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为补充。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的立法定义,揭示出犯罪的三个本质特征,即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明某一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并已达到严重程度;刑事违法性,表明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应受惩罚性,表明违反刑法规范、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承担刑罚处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这三方面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18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10、报2001年第9卷¹刑法学理论界大多倾向于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认识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这种作法尽管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有一些学者借鉴外国刑法理论中的研究成果,主张应从刑法法益角度认识犯罪的本质。本文也赞成从刑法法益角度来认识经济犯罪的本质,并以此作为确立经济刑法立法的标准。至于采用该种观点的原因,因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故不详述。最基本的属性,刑事违法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应受惩罚性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导致的必然后果。“一个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不法、罪责与应刑罚性等三个本质要素,始得经由刑事立法手段,加以犯罪化,赋予刑罚之法律效果,始成为犯罪。”14
11、这是认识一切犯罪的基础,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也应以此为前提。尽管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复杂的、特殊的犯罪种类。但是,它的本质与其他犯罪是相同的。明确了该点,就能够为正确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指明正确的方向,把握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共同本质。同时,除我国现行刑法典外,我国一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了惩罚和打击某一种类的经济犯罪,也规定了个别经济犯罪的概念。如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具体规定了某一类经济犯罪的概念。此外,一些民事、商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也规定或可能规定一些具体经济犯罪的概念。这些都从某一方
12、面指出了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也应考虑把这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作为认识一般经济犯罪概念的补充。只有既认识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又认识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个别经济犯罪概念,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才能求得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全面认识。2.既要看到经济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共同属性,更要看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一方面,如前所说,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种类之一,它具有一般犯罪的共同本质。要取得对经济犯罪的深刻认识,就不能脱离对犯罪本质的认识,而应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入手。另一方面,经济犯罪作为一种不同于其他犯罪种类的犯罪类型,它又具有其特殊性。从表面上,经济犯罪概念是经济与犯罪的交叉和集合,经济
13、犯罪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经济”一词可作多方面的理解和解释,但一般来说,它都是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角度来说的。“经济活动首先是指生产具有使用价值(功能、效用)的各种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各种活动。”15由于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创造物质财富。所以,也可把经济活动解释为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进行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相应地,经济关系就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经济犯罪就是产生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中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密切联系,揭示出经济犯罪发生的特定领域。这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认识经济犯罪的概念。3.适当借鉴外国研究成果中的合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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