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12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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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125号 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125号201*.12.06有效201*.01.01417081201*17外汇市场管理类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年月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文中有关打包放款结汇的相关规定自行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企业运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2、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阅历的基础上,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变更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状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
3、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全部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状况。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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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关于 实施 国内 外汇 贷款 管理 方式 改革 通知 20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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