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与公共体制关联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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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与公共体制关联研究 行政哲学对人与制度的理性关系(目的与手段)和行政主体与公共制度的现实状态(价值与事实)进行的探求促成了制度哲学的研究。就主体性的人与工具性的制度而言,面对实存状态的矛盾冲突而反思二者之间协调关系的有效路径,应该是行政哲学和制度哲学共同关心的核心论题。 一、行政主体:理性的规范行政人抑或理性的自我实现行政人 (一)行政法视阈:理性的规范行政人 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多年间,苏联的行政法学成为我国行政组织研究的指导理论。由此,王名扬教授认定“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出:“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
2、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139在法律上创设“行政主体”概念是为了从行政组织维度统一公务员基本权利义务和规范其行政行为,追求公共行政协调统一。因此,行政主体被视为保证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的法律技术,是行政组织建立和活动的法理基础140-41。此后,学术界开始关注“行政主体”的研究。林弋指出:“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权力的承担者和实施者,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2张焕光等认为:“从行政法原理上说,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一方的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处于被管理一方的主体称为行政相对人。”3行政法学界认为,这是新中国最早关于行政主体的论述。张正钊认为,日本行政法上讲的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权利与
3、义务的归属者,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一般被认为是典型的行政主体4。方昕等明确了行政主体的自我独立特性,认为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能够独立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以自己的名义实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5;王连昌等同样肯定独立承担权利与责任成为行政主体的界定标准,认为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6。此后,国内法学家都在著述中专门阐述行政主体问题,构成了行政主体研究的法学理论体系。行政主体的法学理论重点研究的是:行使公共权力并为此后果负责的行为者问题。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公法与私法界域,也定义了行政主体作为公法概念的特殊意义,因此,行
4、政主体的界定首先就是职权依据和行为范围问题,依此明确行政组织的独立行为主体资格,即它是拥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将行政主体定义在确定的文本规范表述范围内,这样可以明晰行政行为关系进而为行政诉讼提供确证的判例依据,以减少不确定性的存在所导致的行政实践的混乱。因此,行政法学求证的是理性的规范行政人身份。 (二)公共行政视阈:理性的自我实现行政人 行政学对行政主体的探讨并非直接承接行政法学的理路,只是通过对“行政人”的关注形成了具有行为主体性格特征的描述或概括。“行政人”(管理人,AdministrativeMan)概念最早由西蒙提出,意指以追求有限理性和满意
5、化标准为行动指南的管理者(行政官僚)。他认为,行政官僚既不同于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也不是倾向于非理性的“社会人”,而是“有限理性”的“行政人”。西蒙指出,威廉•怀特最早指称的“组织人”“把自己的灵魂卖给了公司的经理人”,“他的角色行为绝对不包括表现个性、独自创新和特立独行”7不是“行政人”的完整意义。后来,西蒙和阿吉里斯就行为科学讨论的理性行政人(“行政的理性人理论”)的基本界定及其在组织管理中的表现程度进行了深度讨论。在理性的和自我实现的行政人问题上,西蒙认为,在“理性、权力需要、工作动机、成就需要以及自我实现上,如果希望这些制度保持活力,这些只是许多应该织入人类制度设计之网的
6、丝线中的一部分。但它足以提醒我们注意制度设计的复杂性,以及根据单一因素来构建设计的危险性”8108。因此,关于自我实现“它虚构了一个关于真实自我的图像”,“它很难得到经验的支持”8103。阿吉里斯则认为:“从行政的理性人理论出发,我们依次观察内部的组织环境、管理者、任何有权实施管理控制的人,等等,仍然可以发现,若从下属的角度看,所有这些因素通常都能对该下属产生类似的心理影响”;“组织要管理影响的内在化,如果管理者将这种描述性主张转化成管理理论,那么,诸如熏陶等就会变成他的责任”;因此,“一种不鼓励讨论感情以及负载着感情的实质性议题的组织设计和管理则是这样一种枷锁”,“对于那些建立在一个关于人的
7、扩大的、更为复杂的模型基础上的新的组织模式,理性人理论家并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8110,113。显然,在行政人主体地位界定的基点上,存在着以(有限)理性为根基导引非理性因素以完成组织设计与管理的模式和以人际间情感等为指针归向自我实现的组织新模式构建的区别,这也是困扰现代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在公共行政领域,理论的假设前提似乎没有离开人的各种预设倾向,且具有本质描述的意向。李春城教授将行政人假设类型概述为:“执行行政论的行政人”、“官僚制理论的行政人”、“公共选择理论的行政人”、“反传统行政理论的行政人”,并提出“行政伦理学的行政人”,即突出责任与义务的“德性行政人”9。张康之教授强调,尽管“行政
8、人”的“经济人”趋势是不争的事实,但“经济人”的完全移植是不妥当的,即使提出“经济人”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仅仅把它局限在经济领域;行政主体的人性设定只能是“公共人”10。显然,公共行政学讨论的行政主体已经脱开了行政法学的工具性界定,其核心旨向是关于公共行政使命担当者的内在精神结构及其外在规范表现问题,因此,理性的与自我实现的纷争意在诉求行政人本质价值的定位。 二、公共(行政)制度:诠释行政主体意义的理性工具 (一)制度与行政制度 关于制度的本质规定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曹正汉先生归纳为制度的功能理论、制度的深层结构理论和制度的博弈均衡理论三种基本解释路径。功能视角包括文化人类
9、学的需要论和经济学的交易、产权、合约等观点;结构视角含有基本结构论和文化心理倾向、文化信念等深层结构论;均衡视角指演化博弈方法和历史制度比较分析方法。他指出,分析三种视角需要我们讨论“三条分析路径之综合”的“综合的制度分析框架”11。不管这种分析框架是否有实际意义,对制度的拓展性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人们主要从规则和规范的功能层面来定义制度。诺斯认定“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原则”12,青木昌彦强调制度乃“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同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13,张立荣界定制度是“社会为人们所规定的共同和根本的行为准则的总和”14,都在突出其共同规则与规范的意义。公共行政制度是代表性的国家公共制度形
10、态,其核心旨向在于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则并规范其行为,因此,制度表述均以行政主体为内涵。如,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有效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而依法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权限、行政组织、行政领导体制、行政活动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制度”15。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而作出的一整套关于国家行政领导体制、国家行政决策体制、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方式及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16。行政制度“是由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地位、职能、权限、相互关系以及活动原则的总称”17。“行政制度概念的本质特征就是体现在行政权与行政组织与公民双方的分配态
11、势。行政制度乃是指配置行政权以规约和(或)激励行政行为之规则、惯例等的总和,它在外延上既包括法定政治行政体系基于对行政组织(统称为政府)同社会公民间权利安排的判断,而颁布或昭示的有关行政行为之规则和准绳的所有规范,又包括行政体系基于长期演化而在实践中积累、沉积的各种惯例、习俗。”1878-79等等。可见,公共行政制度内在决定力量是国家意志,因此,其规则和规范的意义在于体现以国家为形象代表的公共精神和秩序价值,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它表达为国家公共机构面向自身和社会进行的制度资源的输出;而公民社会发展和人本精神的弘扬为社会化的公平正义结构铺垫了文化基础,公共制度的生成方式也便打破了传统的公共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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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行政 主体 公共 体制 关联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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