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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思考 张修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对消防法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看法,国务院法制办已同意成立工作组,启动消防法的修改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改制关键时期,消防法如何修改 ?消防法律体系如何构建?引起了全国消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笔者作为消防工作者,最近也学习探讨了法理学、宪法学、国家机关组织法和立法法,对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也作了一些思索。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
2、中地位低下。根据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殊行政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二)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国务院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急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公安部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
3、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安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根据行为后果追究责任。(四)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依据。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依据,行政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
4、为依据。 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主席令发布施行的法律,其立法依据当然应当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殊须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肯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赐予什么样的惩处。立法必需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需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行的。在
5、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状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简单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担当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历,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惩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是
6、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平安并未纳入爱护范围,而是爱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平安。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平安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肯定程度的限制。依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吩咐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
7、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缘由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确定的规定,干脆解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运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依据建筑物的状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干脆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运用者的条件差异,根据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肯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平安水平,或因供应不必要的过度爱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状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特殊是加入WTO后,对外
8、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独立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马上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平安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亮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二、 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政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
9、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探讨还比较薄弱。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志向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当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听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样,既一般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困难、漫长而按部就班的过12下一页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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