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立法完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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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受贿罪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我国正在实行的19101年刑法虽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规定了贪污贿赂罪,但实际实施的效果却不能尽善尽美。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对受贿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实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对案件的基本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希望能够在宏观层面上掌握受贿罪的总体情形,然后梳理犯罪行为的基本规律,剖析其原因,为预防和惩治犯罪提供建议;二是在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今后的立法或者司法提供完善建议。 关键词:受贿罪;实证分析;立法缺陷 受贿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紧迫危害性的犯罪。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和转型
2、的过程中,对公权力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导致贪腐行为高发。尽管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现行的刑事立法抑或是相关立法解释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这一块有很多具体的规定,但是,因为受贿犯罪的复杂性、特殊性、重要性,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希望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对受贿罪及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一、受贿犯罪的总体情况 刑法修正案(九)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对刑法的许多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第383条将贪污贿赂罪系列的条文进行了完善,细化了量刑的标准。为了准确适用新条文,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3、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数额,将情节分为三档,3万至20万为数额较大的标准,20万到300万为数额巨大的标准,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是300万以上。截止今日,贪污受贿罪的判决书共有38029份,其中一审程序结案的共有33705份,二审程序4076份,再审程序222件,其中刑罚变更2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5件,其他15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本文收集样本的来源) 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在我国,受贿罪属于真正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这规定在刑法典第93条,但是在实务中,特别是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以及审判机关认定的过程中,对于其主体的认定上出现了分歧,因此,这就和理论界
4、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产生了明显的对比。在我国,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做出的规定,例如,立法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解释为包括了受委托的人员,而在司法解释中解释为受推荐、批准、提名、任命的人员。为了更直观反映在实践中,接下来我将结合50份裁判文书做出分析。从表1可以看出,在50份判决文书中,大部分都被检察院认定为受贿罪而起诉。 三、受贿犯罪量刑问题的实证分析 (一)受贿罪量刑概况。在此次收集的裁判文书中受贿罪被告共有27名(不包括同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被告人,也不包括同时犯其他罪的被告人),都为二审或再审案件。
5、笔者对这27人的量刑情况进行了统计和汇总。其中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8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被判处5年以下实刑,2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此次收集的50份裁判文书无一人被判处死刑,说明国家也在有意识的对受贿犯罪少适用死刑,那么笔者不禁想到,针对受贿犯罪,我们是否能够取消死刑呢?(二)受贿罪数额的认定。受贿罪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1国家工作人员不明知财物的具体价值而索取后者收受的,按照事后鉴定的财物计算。国家工作人员误以为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收受的(即如果当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则拒绝收受),即使事后鉴定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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