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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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
2、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
3、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
5、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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