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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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法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已成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并越来越被国内外学术界所重视。虽然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化建设的发展,对当前我国构建诚信政府、提高公信力、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信赖利益保护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不足,其所适用的实体规范以及制度规范仍需进一步明确。本文在阐述信赖利益原则的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具体运用,提出完善信赖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合理信赖;正当性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早源自于德国的行政法院的判例,是德
2、国行政法院基于法律的安定性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而确立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我国学术界具有不同的理解与定义,至今也尚未能对该原则的界定形成统一的阐述。我国学者大都从其中一个侧重点出发,比如从行政机关的职能要求、信赖利益的主体、行政管理的目的性等为切入点予以界定其内涵。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行政相对方因合理信赖行政主体所作出的生效行政行为而产生信赖利益,且这种信赖利益具备正当性且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撤销该生效行政行为,即使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改变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也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狭小 行政活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的社会活动都受到行政法的调整。但是我国目前只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该原则,并未在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即是说,我国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仅局限于行政许可这一授益性行政行为,并未对其他行政行为纳入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之中,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非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损害公民信赖利益的案件发生,尽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能动性而在非行政许可案件中有意识地采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精神,但由于无法可依,法院也只能是作为阐释理由,并不能作为判决的直接依据。例如,2022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安绿洲房地产开
4、发有限公司诉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案”。在本案中,尽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并未出现“信赖利益”的字眼,但实际上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精神,形成了“企业因信赖利益取得国有土地竞买人资格够国土部门物权取消”的审判规则,这同时也说明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不仅仅发生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在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中也存在对信赖利益的损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二)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判断基准不明确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此处使用的“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概念往往赋予行政机关
5、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求行政主体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价值判断以便决定是否将该概念适用于个案之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摇摆不定,因为法官面对“公共利益”这个价值性描述的概念,只能依据法官的良知、自我良知来判断个案中的“公共利益”的概念、范畴,并判断是否适用了于个案。但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本就混淆不清,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判断不明或者判断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极容易出现公共利益的错误判断。另一方,我国长期采取“公共利益优先”的文化传统以及价值取向,社会本位主义在社会主流价值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个人利益往往需要让位于集体、社会、国家利益。于是,
6、我国在立法层次方面也是以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主导的,例如,民法领域中规定的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从我国的社会发展历程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个人利益“一直被置于利益保护次序的末端,一段时间甚至被完全否定”,法官在审判中缺乏明确的司法判断基准,且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对价值进行实证分析的法学思维,在司法实践中易形成“公最优,私最后”的惯性思维,陷入“凡是侵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个人利益即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思维,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判断具有恣意性,过度偏向和重视公共利益,造成“公益优先变成了公益必须优先”,导致法院在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忽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片面注重公共利益,这是对
7、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尤其是存续保护所遇到的最大阻碍。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缺位 我国行政许可法虽规定了侵犯信赖利益的补偿保护方法,但对补偿的标准、补偿方法、补偿程序并无明文规定,造成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主要是行政补偿标准的不明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并未明确应采取何种标准,尽管规定的不明确给行政机关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但“适当”的认定权由行政主体拥有,作为补偿主体的行政机关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损害最小的适当补偿标准,将会损害行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也不利于化解、协调行政补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分歧。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鉴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当前我国构建诚信政府、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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