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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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精选多篇) 第一篇:诞生医学证明 管理诞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诞生时间、诞生地点、诞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凡在我市诞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诞生医学证明。第四条诞生医学证明必需加盖“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第五条各级卫
2、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诞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诞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特地管理人员,并在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需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诞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诞生的新生儿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特地的签发管理制度。(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特地培训,并在市诞生医学
3、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担当本机构诞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运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诞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四)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运用全省统一的诞生医学证明软件。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诞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第十二条诞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淌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
4、一,应当妥当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诞生医学证明,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诞生的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状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
5、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初审合格后打佣诞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赐予签发,诞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诞生医学证明无效:(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诞生医学证明除外)或
6、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五)私自剪切诞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六)未盖助产机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助产机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八)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第十七条换发诞生医学证明。(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刚好予以换发,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诞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无效的诞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第十八条因诞生医学证明遗失等缘由要求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7、(一)诞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供应的新生儿诞生时的基本状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诞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状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诞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诞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诞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诞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诞生者。其次篇: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诞生医学
8、证明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诞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诞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一、诞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二、必需运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诞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三、根据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随意改动。四、诞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依据婴儿诞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精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1、婴儿姓名依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需精确。2、性别、健康状况、诞生地点分类
9、应依据新生婴儿诞生时确认状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需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在出具诞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五、诞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六、诞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当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七、严格执行诞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诞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第三篇: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 诞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 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诞生医学证明。二、诞生医学证明必需用钢笔
10、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内容精确,不得勾画涂改。三、 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 时换发有效的诞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诞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诞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四、 保健科办理诞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 管。五、 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诞生医学证明丢失, 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肃穆处理。第四篇: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1、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成立诞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详细负责诞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2.诞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运用非法印刷的诞生医学证明。3诞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诞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4专人负责诞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5助产单位必需按有关规定运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诞生医学证明,干脆完整签发诞生医学证明,便利群众领取。6实行诞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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