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与立法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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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与立法构建 一、我国面部器官移植制度之缺憾与反思 (一)国家暂无器官移植统一立法。1我国面部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有关面部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国务院曾于2022年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之后的几年,曾有人大代表向国家提出制定器官移植法的相关议案,但是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原因最终没能实现启动其立法的程序。我国在器官移植的立法上明显落后于一些西方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管理制度也相对缺乏,医疗机构把一些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器官移植的一般性法律依据。如广州、上海等城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制度,如遗体捐献条例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来
2、解决在我国器官捐献及移植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法律问题,所以这些地区及城市颁布和实施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医疗实践活动中对发生的器官捐献及移植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及依据,但由于受各方面的影响,存在其范围的局限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全国范围内在面部器官移植中普遍存在的问题。2我国现行法规的不足与缺憾。国务院于202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该条例是行政立法,只属于行政法规,所以其法律权威性和强制力偏弱。条例中主要对关系到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项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没有对器官的捐献者、器官的接受者之间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只依靠现有的条例来规范与约束法律主体之间的
3、医疗行为是不合适的。为使供、受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周全和细致的保护,现行法规还需做进一步的完善。这几个法规,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与缺憾:(1)规定范围模糊,缺乏一定解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有部分内容已不能解决当下器官移植手术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矛盾,特别是本文中研究的对象面部器官,在该条例第2条第1款中对于移植范围的规定中,就没有涉及对面部器官的内容,所以该条规定的器官范围过窄,不利于对面部器官移植技术的法律保障。(2)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弱,难以有效遏制器官移植中的违法活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行政立法,只属于行政法规,所以没有如民法、刑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这样不利于调整人体器官移植的各种法律关
4、系。因为是行政法规,所以条例主要对关系到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项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没有对器官移植中法律主体的行为进行立法说明。(二)对我国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的反思。笔者对我国器官移植法律立法现状的研究,总结出我国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有所反思:一是我国医学专家与法律专家经过多年的研究与讨论,最终形成的条例是以行政法的形式颁布的,法律位阶较低,无法适用于现实的所有需要。所以在现有民法刑法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主体的法律内容是必要的。二是在面部器官移植方面的规定太少,条例及地方法规中对心脏、肾脏等大器官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面部器官没有提到,在实施中我们只能
5、参照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这项医疗项目的应用及发展。而且现行法规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内容规定得较多,对尸体器官移植的内容规定得较少,而本文研究的面部器官移植必须是尸体器官进行的移植,这无疑是另一个影响的因素。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在器官移植的立法道路上已经迈开了步伐,正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前进,我们可以预见,通过我们的努力,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将越发成熟,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终将完善。 二、我国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之理论构建 纵观各国器官移植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国情,笔者从理论的层面对未来我国面部器官移植活动中的立法工作进行理论性探讨,将从此角度来分析在立法过程中可能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可以加以规范,更好
6、地指导实践中的立法工作。(一)厘清面部器官移植的立法目的。1保障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法须以医学伦理学中强调的“救死扶伤”为目的,使患者的身体恢复健康或使容貌恢复正常等,从而保障面部器官的供体和受体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该项医学技术健康有序的发展。2从根本上解决器官紧张的社会状态从我国现行的器官捐献的法律措施上看,通过几年的努力,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问题的解决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通过研究调查数据,近五年来,我们每年有101多万人需要器官的移植,2022年登记捐献器官的志愿者只有66336人,其中6529人通过器官移植获得健康。随着医学事业的发展,我国器官捐献移植数量会
7、逐年大幅度递增。器官捐献量年均增幅达到32%,器官移植手术量年均增幅达到23%。截至2022年,全国已登记器官捐献志愿者达到116万人,成功实现捐献的人数达到2万例。1我国年捐献量现已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改善现行的捐献及移植制度来保障我国公民器官移植的医疗全过程是我们亟待找寻的答案。(二)厘清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前提。因为面部器官移植的器官有医学的移植标准,并非所有的自愿捐献者都可以成为供体,正如前面所说,捐献者的血型、白细胞等指标都必须和手术患者相匹配,对年龄也有一定的要求,最好是以青壮年为佳,且脸部在死亡时保存完整,从捐献者的面部进行器官的剥离、修剪到移植,直到移植至手术患者脸上的整个过程必
8、须要在4个小时内完成。捐献者不能有遗传病史和传染病等,而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因为捐献的面部器官有移植时间的限制,所以目前很多国家在器官移植的相关立法中大多确立了脑死亡标准。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脑死亡”的定义,迅速深入人心,并进入许多国家的立法层面,使得摘除器官手术本身的法律与伦理困境得以破冰。科学意义中的脑死亡学说是以脑死亡为真正的死亡结果,有利于进行如面部器官移植这样的器官移植活动。中国现行关于界定脑死亡的标准是全脑功能的丧失,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状态,即昏迷的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但是由于我国受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社会发展与科学发展的不同步,在我国的
9、立法现状中,尚无对脑死亡的定义与标准,因此,确立脑死亡标准作为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前提条件是具有现实的适用性意义。(三)明确面部器官捐献的原则。1自愿无偿捐献原则按照条例规定,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对于面部器官的捐献行为,死者生前已经表达自愿捐献意愿的,只要有书面的证明材料,供者的愿望即具有法律效力。2知情同意原则实施面部器官移植手术前必须注意供、受体双方的知情同意。在面部器官移植过程中,供体是捐献者的遗体,手术从切除供者的面部器官到移植至受体的时间必须是有医学标准的,不能超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超时,可能造成器官的浪费,而且必须有足够的理论研究去论证患者只有通过此类方法获得最大的收益,证实该方
10、法对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并没有可以替代的其他方法,最后要求供体或供体的家属与受体及其家属签署必要的协议。3秘密原则在该条例中,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对器官的捐献者、接受者及申请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因此,在人体器官移植中也应该引入此类的原则,不仅是个人资料的保护,而且对双方的身份等一切可能知晓对方的内容也要进行保密,除非供、受双方达成见面协议,这样做一方面解决了潜在的伦理危机,另一方面保证了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所以,在脸部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中,应该规定供、受体双方的保密原则及互盲原则,以此保护各自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4无偿原则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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