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节司法认定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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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酌定量刑情节司法认定问题探讨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客观存在于犯罪当中能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具有法律依据但没有法定范围、形式和内容,由人民法院依据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并酌情适用的影响刑罚裁量结果的各种事实情况。为了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内容,文中将从犯罪人和被害人两方面对常见的各类酌定量刑情节的表现形式和内容进行逐一分析,结合司法解释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规定明确部分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及对量刑的影响效果。 一、犯罪人方面酌定量刑情节的主要内容 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犯罪人方面的事实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2、,也是法官在进行刑罚裁量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的不同可以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因此,在民间矛盾激化产生的案件当中,“犯罪动机不恶劣”可以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即这些犯罪皆事出有因,体现了犯罪人较小的主观性和人身危险性。 2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很大程度的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决定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
3、的危害大小。刑法对手段越恶劣的犯罪行为做出的负面评价就越大,在刑种刑度的选择上也应有所体现。如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手段,即使行为人同样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犯罪结果,使用匕首等凶器和徒手进行伤害相比,前者的主观恶性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明显较大,反映了行为人较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对应的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种刑罚种类和具体度的选择上应体现出二者的差别。 3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载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关系并直接或间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行为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了罪行轻重的不同程度,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4、释第2条第1、2项规定针对特别对象实施抢夺可以从重处罚,这条司法解释就是对于犯罪对象的事实情况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据。在其他一些犯罪行为中可以参照此条规定发挥犯罪对象对量刑的影响。如抢劫行为在针对小孩、老人、孕妇或者残疾人时比针对健康的青年男性反映出行为人更大的主观恶性,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时对前者应当从重处罚。又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和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相比,前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即使犯罪数额相同,对前者的量刑的结果应该重于后者。 4犯罪的危害结果 如果犯罪造成的结果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量刑情节,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说明罪行的轻重起到重要作用。它
5、直接反映了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在量刑时应该将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直接与间接、物质与精神、有形与无形的危害结果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所考虑的范畴。如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只要实施的行为已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就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在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因拘禁行为使被害人蒙受了其他方面的损失的结果和被害人没有遭受任何伤害和损失的结果相比就应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5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后的态度分为消极和积极的态度,对量刑起着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不同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抗拒态度犯罪后的态度能够衡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
6、身危险性。认罪态度好,反映犯罪人易于悔悟,再犯可能性低,能够节省司法成本,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可能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这也正是坦白从轻得以法定化的原因。相反,犯罪后具有抗拒交代、拒不认罪,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通过各种关系向司法机关施加不正当的压力,毁灭罪证、赃物,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或串供、嫁祸他人等情节的,所体现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明显大于认罪态度好的。但在适用这些情节时一定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破除简单以犯罪人是否承认侦查机关对其的怀疑或者检查机关的指控行为作为认罪态度好或坏的指标的旧习。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认定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好坏。
7、对于有刑讯逼供、诱供情形时,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被告人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理由,从而影响量刑。犯罪后的补救行为犯罪后的补救行为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完成后为减轻和避免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而实施的行为,如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后积极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的行为。其行为影响量刑的依据是犯罪后补救能使其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减小。补救措施不仅控制和减少了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后果,也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有认罪、悔罪的积极态度。我国刑法第24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是对未达到既遂的犯罪行为的从宽处罚措施。实际上,即使有的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为防止
8、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事后补救行为和悔罪行为同样应当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就行为犯和危险犯而言,行为实施完毕或达到一定的危险状态时犯罪行为就已既遂,行为人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如脱逃后因后悔而主动返回被关押的场所的行为均反映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减小。所以可以参照对犯罪中止的规定,对犯罪既遂后积极实施补救行为的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退赃和赔偿行为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反映在财产及经济利益的损失上,而这种损失具有可补偿的特点。犯罪人若能积极退赃,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悔罪程度,减轻侵犯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考虑酌定从轻处罚。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退赃这个酌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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