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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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好用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保险合同 篇1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章 投保范围其次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
2、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第三章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
3、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
4、)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四章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担
5、当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保险合同 篇2合同到期后离职的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肯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辞退才可以领吧,正常辞职可以领吗?合同未到期辞退如办理好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四) 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
6、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还有哪些留意事项?(一)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在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相关手续;(二)失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刚好到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手续,避开社会保险缴费中断;(三)农业户口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个人不须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如按城镇户口人员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需先到单位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退费手续。3.退保保险合同 篇3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其次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
7、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阅历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部分视为效力终止。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
8、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
9、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第六条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保险合同 篇4一、保险合的同生效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
10、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样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马上生效,双便利起先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马上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
11、订立,当事人必需具备相应的缔约实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二、种类、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状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淌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按合同担当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篇5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分(支)公司: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_(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12、_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是_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实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刚好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保证人地址: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年_月_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_身份证号码:_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_工作单位名称:_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6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乙方: 汽贸公司为落实双方
13、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一、甲方根据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担当税费或供应正规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运用税除外)。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缘由无法到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承保方式及项目: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
14、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担当。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赐予乙方肯定比例的实惠措施: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5、玻璃单独破裂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依据车辆购置价选择);7、自燃损失险;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运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
15、定收取);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损害保险(每份¥120.00元)。(自愿选择)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其他事项: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殊约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2、其次受益人:3、第三受益人:4、第四受益人: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
16、一样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状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举荐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需敬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需保证所运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17、:XX全称: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甲方业务代表:联系电话: 邮箱: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全称:开户行地址:乙方业务代表:联系电话:年 月 日保险合同 篇7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殊约定。特殊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
18、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相同。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殊约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起先,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觉停在其居处地小区内的车辆丢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因为一旦丢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
19、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殊约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平安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
20、的特殊约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殊约定系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在通常状况下特殊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样,遵循公允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殊约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行协商而干脆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殊约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解除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实行合理方式提示吴某留意该特殊约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殊约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保
21、险合同 篇8(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假如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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