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构建国际法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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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带一路”构建国际法思考 2022年9月至10月,在访问中亚、东盟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1)倡议,得到沿线多个国家的积极响应与支持。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更显中国主导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决心与魄力。举世瞩目的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于2022年5月在北京举行,多国元首、政府首脑及联合国秘书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等重要国际组织负责人莅临,来自130多个国家的各界宾客作为正式代表出席论坛,其后多个国际双边与多边
2、条约正式签署,大量中外多领域合作项目正式完成合作文件。从倡议提出至今,已有超过一一百零一零一个国家或地区表示出对战略浓厚的兴趣并愿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已逐渐成为颇受关注的新时代新型的全球治理模式范本。“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区域发端于中国,贯通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乃至欧洲部分区域,覆盖约44亿人口,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这也是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带,因为战略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处于政治和经济上升期,近年来参与国际政治和经济活动尤为频繁,表现亮眼。中国一直是其中部分沿线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最大出口市场和主要投资来源地。近十年来,中国与这些国家贸易额年均增长
3、19%,对其直接投资年均增长46%。“一带一路”战略不仅覆盖区域面积巨大且区域内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形势复杂,如何有序、紧凑、合理地推进战略既无法复制成功案例,同时其他区域以及次区域合作模式参考意义并不大,因此构建全新的、具有特点的发展模式具有实际意义且时间紧迫。 一、“一带一路”战略的组织形式的分析 1、“一带一路”战略覆盖区域的特点。“一带一路”战略从提出伊始便得到区域内以及全球的关注,不但因为其体量巨大,同时该战略呈现出的特点也比较突出。(1)地域范围特殊。“一带”是指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包括我国西北五省区和西南四省区市。东牵活跃的亚太经济圈,西系发达的欧洲经济圈,被认为是“世界上最
4、长、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走廊”。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域辽阔,覆盖区域拥有丰富的陆上自然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土地资源和旅游资源等。但该区域最大的“先天缺陷”在于区域中有多个国家缺少出海口,交通不甚便利,自然环境较恶劣,其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带两端的发达经济圈存在巨大落差。“一路”主要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区域内覆盖了东盟多国、粤港澳经济带、上海自贸区、连云港、宁波、泉州等重点海运城市。涉及国家和城市多、人口数量大、范围宽广,各国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政治体制千差万别,利益诉求和宗教信仰各有差异。海上丝绸之路区域内不同城市之间拥有相似的区位条件、趋同的资源,造成地方很多发展项目类似,
5、不仅会带来同质竞争,而且会导致资源浪费。因此,2022年3月在海南召开的博鳌论坛上国家愿景与行动,指明参与“一带一路”的重点省份和城市,引导国内各省市之间的错位发展。(2)产业特殊。根据愿景与行动所提到的,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产业涉及能源合作、互联互通、经济贸易和金融合作,再到区域一体化发展。而“海上丝绸之路”则重点着力打造海洋经济带,更新升级海洋伙伴关系,拓展海洋产业的发展,并不断促进以“东盟”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区的升级以及其中重点城市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一带一路”战略区域覆盖面积大,所涉国家众多且国家发展水平较悬殊,明显区分为“陆上”与“海上”两个板块,域内产业呈现出明显差异,所以侧
6、重不同,发展方向亦不尽相同。2、国际区域合作中的组织形式的模板。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另一股影响深远的势力即为区域合作,并且区域合作在全球多边体系处于进退维谷中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因此在国家之间关系不断整合调整的过程中,区域合作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迎合了不同概念的区域内部成员之间多层次、多种类的合作要求。(1)区域一体化组织。区域合作的理论基础源于新古典贸易理论和一体化理论。具有不同资源特点的国家进行合作,降低国家之间关卡对贸易的阻碍作用,是促进各国经济福利增长的关键。新古典贸易理论从自由贸易的角度,主张区域合作有利于贸易参与国各自发挥其比较优势获取经济福利与市场收益。经济一体化理论则从促
7、进不同国家生产要素流动的视角主张各国参与,区域合作有利于经济资源的跨国自由流通,提升有限资源配置效率和降低成本。1而将区域合作进行最大程度优化的组织形式是区域一体化组织。区域一体化组织一般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主要以特定相对封闭的地理区域为限制的国际组织,目前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有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在区域一体化实现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集团或组织以国际条约为依据,以“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为制度约束,以区域内成员国认同的标志贸易自由化程度的规则、组织结构、争端解决制度等为内容,形成具有不同法律特征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模式。由于各种模式产生的特定条件和存在的基础不同,其模式借鉴价值有很
8、大差异。具体而言,以硬法为主的组织模式有助于强化组织的纪律性和法制性,混合软硬法特征的组织模式则兼具法制性与灵活性优势,两者均能保障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有效运作,因此,具有较强的模式借鉴价值。而以软法为主的模式是一种松散的、缺乏约束力的组织形式,其自身尚需完善,可资借鉴的价值不大。(2)APEC2是目前广域一体化3的典型代表。随着全球经济步入后危机时代,多边区域经贸合作呈现出跨区域、跨大洲合作的新动态,如今的区域经贸合作已经不再局限于洲际或一定封闭的局部区域的限制,即便在地理位置上并不接壤、相邻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开始了较深层次的区域合作探讨。2因此研究今后的地区区域合作,在空间范围上需要一种广域一
9、体化的新视角。目前涉及东亚地区的广域一体化组织主要有已开启谈判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缩写RCEP),以及遥不可及的亚太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ementoftheAsiaPacific,缩写FTAAP)等。APEC(Asia-PacificEconomicCooperation,缩写APEC)作为目前广域一体化的典型代表,其建设目标不谈政治、瞄准经贸,因此致力于进一步开放成员国国内市场,降低关税,提高贸易自由化,同时对各成员国内的敏感、关键部门或产业尽量回避,或者设置一定时间段的“缓冲期”3
10、,持续表示不断欢迎和吸纳新成员的加盟。著名的的“APEC方式”即承认成员的多样性;允许灵活性和渐进性;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主自愿原则;单边行动与集体行动相结合等凸显出作为一个典型的广域一体化组织的重要特点,同时其开放、融合、协商的组织精神对其不断发展壮大、扩大影响力有着重要作用。(3)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英文全称TheShanghaiCooperationOrganization,简称SCO)是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组成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上合组织成立以来,最突出的成就体现在安全领域。”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
11、院长季志业说,“各成员国以合作方式而不是加强各自军事实力来实现军事安全,这是冷战之后谋求安全的新方式、新思路,很有创见。”因此上合组织致力于维护中亚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尽一切必要努力保障地区安全,并加强成员国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协调行动,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互相支持和密切合作,联合促进和巩固本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上合组织直面应对世界大环境层出不穷的新危机与挑战,也是发展成员国间经济、文化与人文合作的重要平台。3、“一带一路”战略的组织形式的定位。纵观现有的区域合作模式,“一带一路”战略首先短时间内并不适合以组织结构严密完善的国际组织结构来规划发展,即以政府间区域组织形式定位有较
12、大难度并可能压缩战略对外扩展的空间;同时也没有形成早前TPP(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缩写TPP)一类高标准的国际协议关系的内在与外部基础条件;而不难看出“一带一路”战略覆盖区域内国家、经济体之间关系较为复杂,产业品种较多且颇具特色,“一带”和“一路”发展触角的延伸方向有明显区分,因此专项类区域合作组织或国际会议形式也无法承载“一带一路”的发展重负;跨境次区域合作4的地缘特征则主要集中在边境地区4,这与“一带一路”战略涵盖的地理区域并不完全相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可以作出大胆假设,“一带一路”战略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全新区域合作体,不
13、同于之前任何一种区域合作模式,可暂且称之为“一带一路合作体”。 二、“一带一路”战略模式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基础 1、以国际组织法为视角。国际组织法角度最重要的是探讨目标实体是否具有统一的、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以及组织章程、内部成员、机构设置、表决方式等。“一带一路”战略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就目前来看,“一带一路”的合作形态现阶段既不是全球性国际组织也不属于区域性国际组织,并不符合国际法关于国际组织的硬性条件。但因为一个统一战略的快速推进要求,将战略涵盖的国家以一种开放、弹性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特有组织体系加以约束确是有必要的。(1)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现代
1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已成为现代国际法规则生成的重要基础和根据。在国际关系之中,中国长期倡导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采用法律的方式更多并不是用来约束有关的行为体,而是用法律来引领相关的各方各国形成一个较为清晰和明确的思维。6“一带一路”战略覆盖区域内,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发展中国家数量更为庞大,则更需要坚持和强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夯实国家主权平等及尊重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以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为前提,平等互利、互信共赢,这与中国倡导“一带一路”战略之初就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完全吻合的。透明度原则。“一带一路”战略与目前世界上其他一体化组织
15、、区域合作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与战略沿线多国有着共享的历史发展曲线,容易从心理认同、情感依托发展成为互相信任、包容理解。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内以透明度原则作为组织与规则适用的基本原则已有良好的传统和基础。同时透明度在现代多种国家间合作模式中被证实为比较先进的组织原则,在WTO5(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等多个重要国际组织中成为重要原则予以贯彻。因此在“一带一路”战略的组织活动中,在各项规则的制定、适用过程中,均应强调透明度原则。开放式的磋商对话机制。“一带一路”战略在覆盖区域内国家或地区数量众多,且国家或地区之间政治局势、经济水平、地理位置等差异巨大,因
16、此战略必须创造性地革新既有的国际组织形式。而其中开放、包容、共存、互利是该组织形式所必需的。“一带一路”战略在推进过程中,所有参与成员之间应建立起一套良性发展的对话磋商机制,适用于战略所涵盖的多领域、多行业板块,并构建相匹配的争端解决机制,让成员内部形成健康良好的互动并向前发展。(2)“一带一路”战略组织形式与区域一体化组织。区域一体化组织首先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能以组织的名义在国际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地参与国际事务。一般区域组织还设有固定的常设机构并建立独立的财政系统,具有完善的组织功能。但现阶段的区域组织仍以同一封闭区域的地理特征为显著要素,只能局限于特定范围内的国家,且具有共同
17、的利益和政治背景,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上有共同关心的问题,从而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区域组织一体化程度较高,成员之间的合作领域较为广泛,具有促进和调整区域内社会、经济及其他领域关系的职能。对应区域组织的基本特点,“一带一路”战略带有明显的“广域”特征,范围内的国家涉及到亚洲、欧洲、非洲等几大洲,空间跨度巨大,不带有传统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区域特征。同时“一带一路”战略在构思、推进过程中,现阶段并未涉及明确的机构和制度的构建,不具备国际组织的内在结构要求。“一体化”虽是现在区域合作的重要目标,但“一带一路”战略的“一体化”还属于中长期计划,并
18、且在战略涉及的国家之间实现各领域全面一体化并非易事。因此,从现阶段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一带一路”战略的阶段性目标不应是建成一个区域一体化组织,因为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封闭性和结构性很可能使一些希望参与“战略”推进的国家有所顾忌或因区域条件不具备而被“拒之门外”。(3)“一带一路”战略组织形式可参考APEC。APEC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准确来讲应该是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官方论坛,并不能严格、具体地组织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等。而就内部组织而言,APEC没有WTO或者欧洲联盟等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区域一体化组织那样的严密精妙的设计,不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APEC组织体系中,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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