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财产品法律风险与监管.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互联网理财产品法律风险与监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理财产品法律风险与监管.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互联网理财产品法律风险与监管 摘要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货币基金的融合,深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但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也存在缺乏明确监管主体等方面的缺陷。当前,我国应该从完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等方面着手,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督与管理。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监管 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理财行业取得飞速发展,自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余额宝平台以来,支付宝凭借良好的市场知名度与营销手段使余额宝受到广大用户的追捧,带动了互联网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合力推出理财产品的发展模式。这些
2、互联网理财产品门槛低、收益高且操作便捷,短期内吸收了大量散户的存款,在金融服务领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对“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对金融行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互联网理财产品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理财相结合的新型产品,单一的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需要各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以余额宝为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宝作为支付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余额宝中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管。据此可以看出,余额宝根据业务的不同,需要接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由于我国尚未
3、出台直接针对“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现阶段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理财产品的三方法律主体进行监管。以余额宝为例,三方法律主体包括基金销售者(天弘基金)、基金投资者(余额宝用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1基金销售者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币基金需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基金销售活动的开展,确保货币基金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慎审查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认证和投资资格,加强对基金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监管存在的缺陷 (一)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缺位,监管缺失或重叠现象频发。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分工明确,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与
4、监管支付体系,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与信托业,证监会统一监管证券、期货市场,保监会则监管保险业务,形成了“一行三会”分工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2这种监管体系能够使监管部门相互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也可分散权力,相互制衡。但随着“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金融机构的联合化经营让分业监管模式显得力不从心。各个监管部门只能对自己监管领域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彼此之间无法及时沟通联系,难免会出现监管缺失或重叠的现象。例如,余额宝从诞生后的264天里,共受到各种监管43次,平均每6天一次,说明互联网理财行业的壮大使监管部门一时难以适应,“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发生动摇。多个监管部门对余额宝进行重复监
5、管,不仅降低效率,浪费资源,而且阻碍了新型产品的创新发展。(二)支付平台定位不明,监管力度薄弱。支付宝在2022年已取得基金支付牌照,即支付业务许可证,却并未得到基金销售牌照,只能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除此之外,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也作出提示声明:“强调自己只是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对其本身的定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其中的交易操作过程。”余额宝基于支付牌照这个前提,把基金销售行为界定为直销,并严格依照直销来制定交易程序,使资金不会转移到支付宝,再把基金公司取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平台的对价,从而规避风险。但余额宝实质上仍有利用天弘基金的名义来实现销售功能的嫌疑,因此余额宝
6、究竟是支付产品还是基金产品还有待于监管主体的监管规定,进一步酌量支付机构的职权边界。3面对新兴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我国的监管部门为了鼓励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力度。以余额宝为例,证监会表示,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未向监管部门备案,违反相关规定,要求支付宝对余额宝业务中涉及未备案的基金销售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将进行调查并处罚。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没有一味地取缔这些理财产品,而是让其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备案程序后仍可继续运作业务。但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不断发展壮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
7、列监管规则,但这些规则无法直接规制互联网理财产品,监管无法落实,缺乏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金融创新一旦开始野蛮生长,将会产生巨大隐患。(三)基金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在余额宝刚刚出现的时候,很多用户都以为余额宝与银行存款类似,只要把资金转入账户,就能得到相应的利息。殊不知余额宝与银行存款大相径庭,前者用于理财,由天弘基金公司提供货币基金;后者则用于存款,其安全性远高于余额宝。即使货币基金的收益一向稳定,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用户大量赎回或基金大幅度缩水的状况。一旦公司的流动资产不足以应对突发情况,就会产生严重的给付问题,造成用户损失。因此,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全面了解货币基金的风险性至关重
8、要。目前,余额宝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一方面强调货币基金的盈利性,但对货币基金风险的提示却寥寥无几,只以服务协议来声明支付宝不负担亏损责任。许多消费者被余额宝的便利性及高收益所吸引,其实对货币基金并不了解,连余额宝与天弘基金所列的格式协议都未仔细阅读,就直接把资金存入余额宝。如此一来,万一发生纠纷,对投资者和余额宝的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4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对基金销售中的信息披露义务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而我国互联网信息披露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可以参照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来监管互联网的信息披露,但二者毕竟存在明显差别。(四)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屡禁不绝,消费者权益
9、保护不到位。由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依赖互联网生存,网络安全漏洞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现象也在所难免。金融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操作时,会产生大量个人信息。例如,消费者进行信用卡还款业务时,可以看出其消费偏好和财务状况;进行生活缴费时,可以看到用户确切住址。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途径主要包括黑客攻击、平台自身及内部员工泄露等。不少理财平台自身安全技术不过关,无法有效抵御黑客攻击,黑客利用应用程序的设计缺陷植入病毒,最终获取用户的账户密码与个人信息的案例频频出现。另外,理财平台及其内部员工在利益驱动下,将用户信息出售给其他企业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22)显示,网民一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
10、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致使损失达到805亿元。 三、完善我国“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法律监管的相应对策 (一)明确监管主体与规则,构建有效法律监管体系。目前,中国市场亟需金融创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兴起带给金融消费者投资的便利,与此同时也使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监管问题,迫切需要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或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发展添砖加瓦,确保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时有法可依。我国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应在传统法律监管体系中进一步完善,建立合理有效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法律监管体系。1、整合监管主体,向一体化监管发展互联网理财产品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需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才能把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交由其行使。而对于余额宝这类
11、跨界金融产品,监管过程中涉及多个监管主体,传统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模式容易导致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的现象,监管责任无法完全落实。而明确监管主体并不意味着只能由一个监管主体来监管,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监管主体地位,对互联网理财行业的准入规则及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行为做具体规定,再逐步将现行的“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变成“一行一会”的体制,成立直属国务院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能合并到该委员会中。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则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流程及理财产品的不同类型来划分委员会中每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防止由几个监管主体轮番上阵、重复监管的情形出现,增加企业的压力,浪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互联网 理财产品 法律 风险 监管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