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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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按照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陕乡振发202215号)和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巩固衔接办发20222号)要求,为加强全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和省市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衔接资金项目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2、执行。 第二条衔接资金项目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二章项目安排 第四条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入库;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镇(街道)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每年11月上旬完成下一年度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
3、作。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民宗局等部门分别负责产业类项目和人居环境整治类项目、金融类项目和雨露计划培训类项目、就业及公益岗位类项目、消费帮扶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发展等项目的前期入库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提出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入库审核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每年11月底前,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
4、按照中央和省市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从区巩固衔接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各级衔接资金项目的安排,由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优先从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中选择相关项目,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项目实施计划,并编报衔接资金项目方案标准文本(简称项目方案)。项目方案中超出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及时下达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施。同时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将项目方案报备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
5、第七条项目方案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方案报备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联合报备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未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第九条衔接资金项目招投标准 (一)衔接资金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
6、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二)衔接资金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三)衔接资金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1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四)衔接资金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五)衔接资金项目投资在101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在101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7、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衔接资金项目投资在101万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条衔接资金项目采购标准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陕政办函2022101号)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限额标准为30万元。 第十一条补充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
8、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2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三条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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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 振兴 补助 资金 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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