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股权的职务侵占罪诠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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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股权的职务侵占罪诠释 摘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股权行为增多中国有关法律中的民事救济手段及行政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急切需要以刑法规制,追究侵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对公司股权原理的分析、考察发现,股权同样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范畴,将侵占股权行为列入职务侵占罪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建议有关部门以立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侵占股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要件,以更好地保护合法股东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侵占股权;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 一、现实的困境 随着居民可支配财产和专有技术、专利数量的增加,参与投资创办企业者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企业股权纠纷也大幅增加,涉及数额较大的非法侵占股权行为也时有
2、发生。但这些股权纠纷都被作为民事纠纷诉诸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者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其惩罚力度明显偏弱。下面几个案例有的已处理完毕,有的则无法进一步处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案例一:原青岛清真海味饭店于2000年4月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副经理邢爱敏入股3万元,占总股本的15,成为该企业的第二大股东。1年多后,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忠杰在邢爱敏等7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饭店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第二大股东邢爱敏在内的7个人的股权离奇消失。邢爱敏起诉青岛清真海味饭店后,法院作出裁定称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起诉。邢爱敏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3、下达裁定称:原青岛清真海味饭店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设立并无法律调整。企业的形态实行法定主义,凡是法律所没有认可的形态,其内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没有法律依据。因目前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无相应的法律调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青岛清真海味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青岛清真海味饭店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重新提交合法、齐备、有效的登记材料,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二:2022年8月,河南省古枣园农业
4、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谭玉群到工商部门查阅资料时突然发现,在她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她在公司持有的90的股权,突然变成了10。价值1010多万元的80的公司股权,被转移到了公司另一位股东张一的名下。股东张一,同时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谭玉群随后调查得知,张一于2022年7月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侵占了她的股权。谭玉群随即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提出异议。9月13日,郑州市高新区工商局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古枣园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收付款项证明两份文件上的“谭玉群”的签名和指印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两份文件中“谭玉群”的签名是别人冒签的,指印也是别人假冒的。据媒体报
5、道称,因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市人大代表身份,当地警方一直未就此采取合理的强制措施。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侵占股权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19101年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一章对于侵占股权行为未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就犯罪对象研究而言,尚无学者论及股权侵占问题。而实务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问题也经常处于迷茫之中。据了解,截至目前,尚无此类型的判例出现。 在社会现实中,此类型案件已不断出现。但法无明文规定成为此类案件处理的重要障碍。 对于侵占股权行为的民事及行政处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
6、规中(为表述方便,也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难题,本文以现实中常见的侵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解析基础)。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公司法第110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
7、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一百零一分之五以上一百零一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同样重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的规定看起来是很圆满的,但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却不能顺利解决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侵占行为人侵占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可能已被转移或者挥霍,无法返还;二是因侵占行为可能使公司失去有利的市场时机,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巨大损害可能
8、已无法挽回。因此,该民事救济手段效果很有限。在不少地方法院,对此类诉讼往往不予立案对待,要求当事人报案,走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但公安机关对此问题却同样难以处理,因为法无明文规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看似完整的法律保护下,却得不到实质性的帮助。 公司法则规定对在公司登记中发生的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办理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时,要求公司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即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探究本条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在办理公司登记事宜环节,公司是有责任提交真实材料的。但立法者有所忽略的是,在侵占股权的行为中,公司可能是被侵占方实际控制的,处于弱势地位,也可能是被
9、蒙蔽的。无论哪一种情况,公司行为都处于无法自行控制的状态。我们知道,在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高度统一的情况下,公司的行为更多地体现实际控制人的意图,法人独立意志无法真实体现。在此情况下,公司因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办理股权登记,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处罚看起来是顺理成章的,但其实是公司负了不该负的责任。处罚公司,对于其他善意的股东和被侵占方而言都是很不公平的,尤其在股东较多的情况下体现得尤为明显。针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侵占股权行为的处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曾在网络上发出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
10、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由于该通知并非由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以规范的形式,对公安机关实际办案的指导作用很有限。 笔者认为,侵占股权的社会危害性是十分明显的,其不仅对其他股东正当利益构成侵害,也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危害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社会现实证明,民事救济手段乏力,行政处罚手段过轻,造成侵占人违法成本过低,不但不足以遏制该行为的发生,在某些情况下反而纵容了少数人的违法行为。11019年刑法及19101年刑法都未明确将此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11、。在当时立法时,国有经济仍然占经济发展主体,侵占股权的案例罕有发生,故立法者未予足够关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力量已相当壮大,股权所蕴涵的价值已被人所熟悉,涉及股权的纠纷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大,仅以行政处罚的方法和民事救济来解决此类恶意侵占股权行为已力不从心。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和任务,笔者认为侵占股权行为理应列入予以刑罚处罚的范围。就目前发生的侵占股权的案例看,侵占股权者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节,因此,列入职务侵占罪更符合法理。 职务侵占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侵占本单位财物,而股权具备财产属性已成为社会共识,无须论证。重要的问题是,股权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如前所述,股权具有明显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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