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弊端及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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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弊端及策略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走访调研等研究方法,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体制弊端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及治理提供理论参考。研究指出,目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的现实弊端主要体现为:机构设置“中间大底层小”,基层县、乡镇政府职能弱化;政府权力高度集中,基层乡镇权责失衡;简单套借上级政府机构职能定位,有职能无标准;相关制度法规弹性大,专项规范制度缺乏,基层规范制度不细化等。提出:完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管理机构设置,平衡基层政府管理权责,大力发挥非政府机构组织的作用,明确政府管理职能,制定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标准,加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制度法规建设,逐级细化相关制
2、度规范等治理策略。 关键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治理 在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背景下,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是学界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议题。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而言,体育治理的问题,根本上还是体育体制改革的问题。因为,体制创新现时已成为开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新格局、获取体育事业新进步的不竭动力。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而言,体制问题无疑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及核心问题,其不仅制约着当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效度和广度,而且决定着未来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远度和深度。虽然农村体育及其公共服务业已引起了部分体育学人的高度重视,相关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多,但是,对影响我国农
3、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及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的因素体制性障碍问题,其研究还相对鲜见。诚然,在我国大力构建体育强国、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与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现时背景下,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体制性障碍问题的研究,无疑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的涵义及构成要素分析 学界较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体制是机构与规范两个基本要素所组成的结合体或统一体。所谓公共服务体制,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为主要任务、以全体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基本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据此,结合当前我国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和管理由各级政府部门主导的实际来看,笔者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定义为
4、: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各级政府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规范和制度的总称。从上述界定不难发现,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管理机构,二是由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规范和制度。从其管理机构设置来看,当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管理机构主要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组成。根据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从其对国家体育总局内设机构职能的规定可见,代表中央政府具体承担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机构实则为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在国务院及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省、地(市)、县(区)各级人民政
5、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推动着本行政区各项体育工作。各省(市)体育局是各省级政府主管本省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体育局下属的群众体育处,具体负责对全省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管理,明确指出有指导和推动农村体育发展的职能。从其职能定位来看,主要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的职能定位,但其与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制定的职能内容颇为相似,只是职能管理的范畴仅限于湖北省内。地市级体育局是地市级政府管理全市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以湖北省荆州市为例,湖北省荆州市体育局目前有局机关编制名,下属个二级单位,干部职工人,局机关内设个职能科室。其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相关职能规定的表述几乎与上级部门的职能规定完全一
6、样。其下属群众体育科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相关职能也与湖北省体育局群体处的规定一样,只是笼统地指出具有指导和推动农村体育发展的职能。县(市)体育局是县级政府管理全县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以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为例,公安县体育局的机构级别相当正科级,为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其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规定为:推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体育公共服务。无疑,其相关职能规定的表述与上级湖北省体育局以及荆州市体育局的相关规定高度一致。其下属群众体育科的相关职能规定为:指导和推动农村体育的发展。可见,其下属群众体育科的相关职能规定与上级机构的相关职能定位也是如出一辙。我国乡镇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设置比较复
7、杂,一般根据各乡镇的工作特点而定,各乡镇的机构设置也不完全一样,有的设置为文体站,有的设置为综合站,有的设置为文化服务中心等。如前面列举的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其下属乡镇年至年期间成立了体育站或体育办公室,与文化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年后更名为乡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课题组调研走访中发现,公安县下属乡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一般配置有名工作人员,且不少是由兼职人员担任,中心常常处于“闭门状态”,中心工作职责鲜少予以明文规定,其实际工作也是文多体少。事实上,基层文体机构合并重组导致其体育服务职能弱化的现象在全国已较为普遍。从相关规范和制度建设来看,就国家层面而言,国家制定有关农村体育事业发展及其
8、公共服务建设的相关规范制度和准则始于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可谓拉开了相关规范和制度建设的帷幕。至今,我国有关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相关规范制度和准则在不断增多,符合当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要求。然而,尽管有关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建设日益得以加强,但是,在当前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体育强国的背景下,还尚未见到专门针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专项制度规范。此外,就地方层面来看,省级政府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文件,一般能给予及时回应,但对于部委及其司局文件,有时则情况迥然。以湖北省为例,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发现,为贯彻
9、实施国家及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相关规范制度和准则的文件精神,湖北省委省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也颁布了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相关的规范制度和准则。例如,年国务院下发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以及年中央关于建设新农村、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文件规章,与之相对应,湖北省均制定了相关文件予以贯彻落实。然而,对于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年颁发的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却尚未见湖北省政府及湖北省体育局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或意见。查阅发现,河南省、安徽省等省级政府也未针对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制定相应制度规范予以回应。可见,仅从制度规范的制定层面看(暂不论
10、其实施成效),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一般省级政府会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而对于平级的相关部委及其下属司局的意见,省级政府常常只是“转发或参照执行”,并安排相应厅局予以处理。当然,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也有利于省级政府部门工作的创新。调研中发现,地市、县、乡镇三级政府主要以接收、传达上级政府的文件精神为主。就湖北省下属的地市、县、乡镇政府而言,除了近年来湖北省下属的地市县级政府普遍制定了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以及针对“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年)了相应制度文件外,鲜少见制定专门针对基层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专项制度规范。而对于最基层的乡镇政府而言,更多的则是按照县级政府的文
11、件规划执行,鲜见制定更为细化的相关规范制度文件。尽管近年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实施在基层农村取得了累累硕果,然而遗憾的是,鲜少见基层乡镇政府制定专门针对基层农村体育发展及其公共服务建设的专项制度规范。按理说,从省到地市,再到县乡,越是基层政府,越接近农村,对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及其公共服务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越宜得以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这样才能保证一个良好的政策在基层农村有效施行。无疑,这是今后我国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及其体系建设进程中有待予以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制现有弊端分析 机构设置“中间大底层小”,机构重组导致县、乡镇政府职能弱化从前述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管理机构设置的分析
12、不难发现,从国家体育总局及其群体司,到省级政府及其体育局,再到地市级政府及其体育局,然后到县级政府及其体育局(或文体局等),最后到乡镇政府及其文体站(或文体服务中心等),其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秉承的是我国典型的五级政府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事实上,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实则为三级,即省、县、乡镇。然而,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实际中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划为四级,即省、地市、县、乡镇。这样,从国家到基层乡镇,中间就隔有省、地市、县三级政府机构,中间层无疑显得“过大”,机构冗赘,人员繁杂。而对于基层乡镇而言,直接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民并为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却只是由名工作人员构成的文体站或文体中心,在当
13、前作为乡镇行政职能延伸的行政村的体育机构更是尚付阙如的窘境下,我国基层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管理机构的底层诚然显得太小和过于薄弱。对于基层县、乡镇二级政府而言,“文体等机构合并”、人员编制和机构重组等,造成的实则是县、乡镇二级政府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管理机构职能的弱化。政府权力高度集中,基层乡镇权责失衡众所周知,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政府机构采取的是垂直型行政管理模式,其权力层层上移,越是高一级政府,权力也越大,政府权力可谓层层向上集中。前述政府机构设置“中间大底层小”的状况,更是加剧了政府权力的向上集中。因为县、乡镇二级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管理的实际承载主体,其上级中间环节的政府机构设置越多,其在
14、整个垂直型权力构架中的位置就越低,权力相对就越小。而且,从中央政府到基层县乡政府,中间层级政府设置越多,导致中央政府投入基层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资源折扣可能就越大,因为中间层级政府极易对中央政府的投入进行截留使其“雁过留痕”,这无异于相对缩减了基层县乡二级政府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管理的权力,确切地说是缩小了基层政府的财权。正如有研究所言,近年来省以下政府的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划分模式出现了两相背离的格局,省以下政府层层向上集中资金,基本事权却有所下移,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出现“财权在上、事权在下”的局面。尤其是对于基层乡镇政府而言,其财权与事权失衡是其
15、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弱化的一个根本性原因。有研究指出,在年农业税免除后,主要依靠传统农业税来源的乡镇财政现今普遍吃紧,而且据调查统计,全国乡镇负债总额已超过亿元,全国负债乡镇占乡镇总数的,可见,目前主要来源于上级财政拨款的乡镇财政几乎无力投入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然而,年下发的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对乡镇一级政府的农村体育工作职责提出了较多要求,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了乡镇政府管理农村体育的事权,可谓明确了乡镇政府具有承担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但是,现有相关法律和法规却未赋予乡镇政府的财权。不难
16、得出,基层乡镇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中权责失衡的问题,已成为其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发挥的一个根本性桎梏,使其陷入“无米之炊”的窘境。简单套借上级政府机构职能定位,有职能无标准纵观从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到省级政府体育局群体处,再到地市县体育局(文体局等)群体科,其职能定位显得颇似“线性机械照搬”,其唯一的创造性体现乃是在其职能的地域范畴上限定了“我省”、“我市”、“我县”等字眼。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与其说这是严格遵照上级机构职能定位设置权限,不如说是行政职能设置过程中的慵懒表现。因为,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再到基层农村,对于农村体育事业发展及其公共服务职能的定位,绝不是简单地照搬上级政府机构的职能
17、设置,而应逐级细化和具体化,“农味”和基层的泥土气息应该愈来愈浓才合理,不能如出一辙地概念化、抽象化。然而,最应该得以细化和具体化的最底层乡镇政府文体站或文体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却常常鲜少予以明确,在基层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定位上显得甚是“底气不足”。当然,这与其最基层政府的权、财相对有限不无关系。此外,与政府机构宏观的职能定位一脉相承的乃是其具体举措和执行标准及评价标准的缺失。例如其职能定位中言及的“指导和推动农村体育的发展”,对于如何推动、运用哪些举措、发展到什么程度等却未予以细化明确,这无疑对于其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留下了弹性空间。相关制度法规弹性大,专项规范制度缺乏,基层规范制度
18、不细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诚然应以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指引,以建立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重点,同时,这也要求进一步转变体育发展的观念,深化改革体育管理体制,提高体育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无疑,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及其体系建设作为我国完善全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弱点和难点,更亟需制定相关制度规范予以保障。尽管从年我国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国家相关制度规范不断增多,各级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程度上的跟进和创新举措,但是现有规范制度的弹性却较大。例如,年颁布并经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对体育事业发展提出的要求字眼多是“应当”,鲜见“必须”,其中对涉及农村体育事业发展保障条件的相关表述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可见,我国迄今唯一的一部体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约束力还有待加强。可想而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约束力尚且如此,其他行政法规的约束力与执行力无疑更为有限。不仅已有的相关制度规范弹性较大,而且现今还尚未制定有关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专项制度规范。既然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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