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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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摘要:人权保障一直是国际社会中讨论的重点问题,而作为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男女平等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为保障男女平等的实现,我国刑法中有不少体现保障女性权益的条款。受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传统的影响,刑法谦抑性思想的深入,在刑法犯罪与刑罚的设置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呈现出保守、女性保护偏重的特点。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保障女性权益的同时不应忽视同等的男性权益保护,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应当摘掉了。关键词:性别标签;男女平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一、问题的提出:刑法中仍有不合理的性别标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人们
2、在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各种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政治领域中基本人权应得到保护的呼声也不断高涨。加之国际社会从二战以来一直对人权保障问题密切关注,民主、和平、殖民主义等问题一直处于国际社会讨论的核心。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不少国家相继通过了保护人权的法案或者条款,其不仅体现在国家的宪法中,国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应当将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将人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进行保护,并将保障人权的条款作为一项纲领性的规定指引其他基本法律、法规中保障人权条款的制定与修改,促使人权不仅能在实体上得以体现,并且能在
3、程序上给予保障。2004年我国正式在宪法修正案中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至此,人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在我国根本法中得以确立。虽然我国刑法在人权条款写入宪法时已经存在,但是我国的刑法原则无不体现人权保障的要求。自由权、平等权作为基本人权,是人权保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人权的重要价值取向与追求。刑法中的人人平等原则则是平等权的直接体现与本质要求。女性在传统的观念中一直都是弱势群体的表现,不管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较为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为刑法保障的实质性平等,立法者都注重对这类“弱势群体”着重保护,不少条款被贴上了“性别标签”。不管是从刑罚的适用与执行还是具体罪名的设置等方面都体现着对
4、这类群体的倾斜。例如,我国有不少以妇女为保护对象的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再如,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规定都体现对女性群体的保护。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过度强调对女性的保护会导致男性权利的关注弱化,造成男性权利保护不足,这恰恰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摘掉了一些不合理的“性别标签”,但是本次刑法修正案“性别标签”的摘除不够彻底,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文化特征、社会条件对刑法中“性别标签”进行重新审视,以求刑法中男女权利实质平等的实
5、现。二、问题的成因:传统道德观念、文化传统与谦抑思想的共同作用(一)传统道德观念的熏陶我国封建社会一直都受到浓郁的“男权主义”道德观念的影响。不论是在法律制度的建立还是在司法的过程中,男性都被视为规制的主要对象,而妇女更多地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与依附物。在传统的思想观念中,父母亲对自己女儿的定位是婆家未来的妻子、家庭中的主妇和孩子的母亲。而父母的使命就是培养符合这三项标准的女儿。然而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一旦符合适婚年龄的女儿嫁入婆家,就会被视为是婆家的人,从父权的控制中划入到夫权的控制。因为妇女的地位普遍较低,儒家一般本着“宽宥”的思想对妇女犯罪的行为进行宽处或者放宽执行。1这种传统的保护
6、妇女的思想一直延续至今,具体到我国刑法来说,立法者在设置一些罪名、进行刑罚适用时都体现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例如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有不少专门保护妇女为对象的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在总则的刑罚具体适用一章中也显现出保护妇女的倾向。如刑法第73条中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一般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刑条件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时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当符合以上条件的犯罪分子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时应当适用缓刑。(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
7、除了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外,我国法律规定还会受到历史文化氛围的影响,某行为是否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人是否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等问题无不受到价值判断标准的制约。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在我国特有的文化氛围与传统中形成的。不同的文化氛围会导致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立法的差异性,使其具有一些特有的地域性特点的法律理念与刑事政策,同时也会影响到法律概念的解释与法律技术的运用,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例如我国刑法对性权利保护的状况就体现出我国一直以来性文化较为保守的特点,为有关性保护的罪名赋予了独特的“性别标签”。我国的强奸罪就是被贴有受文化影响的“性别标签”的例子。我国刑法中强奸罪被定义为以
8、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其性交,或者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交。普通的强奸行为以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作为既遂的时间点,而奸淫幼女时,只要行为人性器官与幼女性器官接触即构成既遂,体现出阳具中心主义的观念。而阳具中心主义是我国落后、保守性文化的产物。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儒家文化作为主流文化一直禁锢着性教育、性知识的传播。人们羞于谈性,把性交行为视为生殖繁衍的手段,男女的性交行为都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在这种传统文化观念的指导下,性交方式被单一地理解为“阴茎阴道”的传统模式。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相关司法解
9、释的制定与实际案件事实的判断延续着这种性文化认识。但是与我国保守的性文化不同,西方性文化呈现出较为开放的特点,性交行为不仅是生殖繁衍的手段,也是一种寻求刺激与快感的方式。这种开放的性文化不仅影响到其例如强奸罪等侵害性权利相关罪名的设置,也影响到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的概括。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179条规定,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是通过阴道、肛门或者口腔等肉体途径或者以阴道和肛门接触进行,而不仅限于“阴茎阴道”的传统模式,并且西班牙刑法典中强奸罪的行为不仅限于男性,女性也可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三)刑法谦抑性思想的引导作用从欧洲启蒙运动时提出刑法谦抑思想起,刑法谦抑性思想以其独特魅力受到不少刑法学
10、家的重视,尤其在注重保障人权、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今天,刑法谦抑思想更是以其谦和、不张扬的特点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发生重要影响,对刑法理论及其实践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刑法谦抑思想讲求用较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当某个危害行为可以交由民事、行政责任甚至道德谴责进行处罚时,就不得动用刑罚手段对其进行非难。以强奸罪为例,有学者认为因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决定了在强行性交过程中男子总是处于主动地位,女子处于被动地位,男子可以实施强行性交;但是当男子处于被动地位,女子强行性交的行为就无法实施,2136-139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女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而通常只能作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学者推断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将极少发生。正是因为这种女性性侵男性事件的罕见性以及性侵行为对男性身体、心理和人格造成伤害的程度差异,立法者在不少侵害人身权利的罪名中标上了“性别标签”,突显对女性群体的特殊保护,将相应的男性权利排除在刑法的保护圈之外。三、问题克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社会背景变化、文化逐渐开放化影响(一)文化逐渐开放化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文化也呈现出全球化趋势。西方自由、开放的文化对我国较为保守的传统文化形成不少的冲击,特别是在一直以来受儒家文化影响而被禁锢的性文化教育上,西方开放的性文化使中国保守的性文化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这种新的时代特点首先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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