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行政协议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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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行政协议研究 摘要202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在实践中行政协议案件裁判方式并没有统一规定。文章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行政协议的性质、行政协议行为对行政协议裁判方式的影响,提出审查行政协议案件使用的7种裁判类型思维体系。 关键词行政协议性质;行政协议行为;裁判方式类型化思维体系 2022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第七十八条
2、规定了审理行政协议的裁判方式,即“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但在新法出台之前,行政协议纠纷是通过行政诉讼抑或民事诉讼解决,这一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致使各级法院审理行政协议做法不统一,裁判方式也有所不同。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答复也没有给予完全一致的解释,造成审理行政协议普遍存在困惑。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审理行政协议未出台相关司
3、法解释之前,笔者通过对一些案例裁判方式进行分析,研究行政协议的性质、行政协议案件中审查对象与行政协议裁判方式的关系进行研究,就行政协议裁判类型化思维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一、部分法院审理行政协议的裁判方式与分析 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输入“行政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二审判决书”等词组进行检索,对137份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及判决方式进行分类。经过整理、比对、排除,归纳分析部分法院审查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方式和适用法律规范。具体分析如下:(一)行政协议的文书裁判方式从文书裁判方式看,在这137份裁判文书中,排除不属于政府
4、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14件,各类系列案共79件,折算后符合统计要求的一共有54件案件。其中,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15件,占27.78%;对行政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进行审理的案件一共有37件,占68.52%;其他审查为2件,占3.7%。从上面的数据看,虽然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列入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但是在行政审判中大部分审理行政协议的办案思路是按照审理民事合同的思维方式进行审理,即强调围绕原告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以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履约情况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主要依据,强调缔约自由、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以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公主岭市经济开
5、发区管理委员会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范家屯供水项目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协议前履行了法定的各项程序,应属无效协议,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认为涉案的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范家屯供水项目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裁判文书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引用从裁判文书中是否直接引
6、用民事法律规范看,这54个案件中有22个案件没有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这22个案件主要涉及受案范围的界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等程序类问题,占40.74%;有32个案件在文书中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包括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占59.26%。从这些数据看,在行政审判实务中,多数行政协议案件在采用民事审判思维模式进行审理的前提下,导致审理结果也直接适用民事法律法规。比如王某某、陈某某诉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征迁行政协议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某其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其属于王某某户内王某芳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
7、项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良渚街道拒绝将陈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纠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良渚街道与王某某户签订协议第六条第1项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480平方米相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二、行政协议本质、审查对象之争对裁判方式的影响 通过上述归纳分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虽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受案范围,但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思路是延续使用审查民事合同的思维,在行政判决中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说理分析及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数量占了
8、一半以上。笔者认为行政协议案件裁判方式民法化的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目前行政审判中对行政协议本质属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存有分歧,而行政协议的本质影响案件审理思路的方向及判决方式的法律适用。第二,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对象不明晰,导致在行政协议纠纷中对审理对象的理解不统一,即是审查行政行为还是审查合同本身存在争议,造成裁判方式多样化。第三,行政协议之诉属何种诉并未明确,造成一个文书中作出的裁判方式出现了行政行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共同存在的奇怪现象。因此有必要探究行政协议的本质和审查对象对行政裁判方式的影响,从而构建相对应的裁判思维体系。(一)行政协议性质的公、私法理论争鸣对行政协议裁判方式的影响。行
9、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行政法学界的学者们与民法界的学者们对行政协议(民法称为行政合同)的本质存在争议。行政法学界的学者认为行政协议是为了解决现代行政管理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伴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强调以法律约束政府,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而单一的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手段往往效果不理想。因此,在行政管理领域借鉴私法中
10、契约理论,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协议,以此达到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由于行政协议存在行政主体特定,目的在于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公益目标,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的行政法上的特征,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协议为公法合同;虽源于民事合同,但已独立于民事合同,因其具备行政性而为行政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而民法学者认为,不存在独立于民事合同的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理由是行政合同具备合同双方或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协商一致的特点,仍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理论上对行政协议本质之争也影响到审判实践当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依职权签订的合
11、同性质是行政法范畴还是合同法范畴并没有统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民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2022)行他字第191号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于理论与实践的不一致,导致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和方式不一致,不利于纠纷的妥善化解。(二)行政协议性质的实证歧路对行政协
12、议裁判方式的影响。如前所述,由于行政协议的本质在理论与实践上长期存在争议,致使实务中审理方向产生分歧,导致行政协议裁判方式也不尽相同。而本文第一部分列举的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中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特许经营协议属无效合同;王某某、陈某某诉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征迁行政协议案中法院同时适用合同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则是实践当中对行政协议裁判方式存有分歧的表现。即使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部分行政协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行政审判内部也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行政协议本质为公法意义上的契约,那么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
13、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应的行政裁判方式也应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判方式。理由是:1.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将行政协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肯定了行政协议属独立的行政法上概念,不再隶属于民事合同,因而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2.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同时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审理行政协议过程中,应遵循行政诉讼法特
14、有的规定,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跳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适用合同法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关系。3.既然立法已经将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行政协议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如果仍以私法的理论以及按照审理行政协议合同纠纷的思路去审查行政协议,那么在公私法对立的情况下,行政协议的本质违背了传统行政法学思想(即一个生活关系尽量统一在一个法律关系中),这将造成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4.审判实践中长期将行政协议归类为民事合同,淡化了行政协议在行政法上的特殊性,以致人们对行政协议的惯性认知限于私法领域,认为行政协议等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其裁判方式也应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将行政协议列
15、入行政法范畴,有助于突出行政协议本质特征,使用行政裁判方式更有利于强化其行政法的本质,也有利于改变人们以往的观念。如果行政协议的审判模式依旧遵循合同法的规定,那将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法显得多此一举。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协议属民事合同的一种,即使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仍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行政合同效力及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作出实体裁判。理由是:1.行政协议为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强调缔约双方意思自治,缔约自由。2.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民法总则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要求在实践当
16、中,依法成立的有效行政协议,除当事人同意或者有特殊的法律原因外,不容当事人反悔或者解除、撤销;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3.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是诚信政府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许经营行政协议当中,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首先,行政协议签订双方地位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平等主体,行政协议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不对等。其次,行政协议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去处理行政协议,有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最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不一定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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