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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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分析 摘要: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简要探讨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制度、规则上的缺陷,从委托鉴定的条件、鉴定材料的规范性、鉴定意见的形成、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救济等几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缺陷;完善 一、在不同阶段患者提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亦不同 医疗行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疗纠纷也因此长期以来成为令人头疼的社会问题之一。据有关报告,62%的医师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医疗纠纷,遭遇过医患冲突的医师则占到医师总数的66%,其中51%的医师所遭遇的是
2、轻微语言暴力1。除了调解,诉讼是大量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每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所必然要遇到的问题是举证问题2。考查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和三种模式;而在不同的阶段,患者提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是不一样的。(一)2022年7月1日之前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第四条,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只需要对在医疗机构就医和存在医疗损害事实举证,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则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行。在这个阶段,对患者而言,
3、提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不必要的。(二)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14日间修正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2022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仅有三种情况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即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3。据此可以认为,此阶段发生的大多数医患纠纷,患者必须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患者来说,要完成该举证责任,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无疑是不能避开的程序4。因此,这一阶段可以看作是修正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三)2022年12月14日之后,分担举证责任模式。随着侵
4、权责任法的深入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的弊端的显现5,2022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作医疗损害解释),并自2022年12月14日起施行。根据医疗损害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其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而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就较之前的规定更为明确了
5、。但是,在很多情形下,患者的举证责任明显较之前加重了,因为大多数医疗损害诉讼纠纷中,患者是无法提交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的;因此,患者申请司法鉴定就成为必然,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例如,在“于某林与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准许了于的鉴定申请,但由于其中于某明确表态不要求做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的过错行为与于的眼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其医疗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总之,在现阶段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是必要的。而且要注意的是,患者不仅要就医疗机
6、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申请鉴定,而且要对诊疗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根据医疗损害解释的规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可以采取“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方式,也可以“当事人共同委托”。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可以是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是人民法院。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起草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第十四条却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
7、、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若此条将来不作修改便颁行,则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得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这与“医疗损害解释”的规定就形成了冲突。另外,笔者注意到,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否依职权委托鉴定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会产生重大影响。医疗损害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据此而论,人民法院启动委托程序的前提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很明显,在于某与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其未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也认为不需要而就没有依
8、职权委托鉴定。实际上,人民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委托鉴定,原因之一确实是案件本身没有需要,但也存在因无法处理预交鉴定费问题而不启动依职权委托鉴定程序的情形,究其原因,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时由法院垫付鉴定费缺乏法律依据。截至目前,也确实没有司法解释或相关文件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希望,有关部门在将来的解决方案中,一是尽可能对“认为需要鉴定”的情形进行必要的限定,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垫付鉴定费以及相关费用的最终承担形式,以有利于在具体的案件中避免或减少个别当事人因交不起鉴定费而导致实体权益受损害的情形出现。(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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