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刑法不确定故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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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俄罗斯刑法不确定故意研究 【摘要】不确定故意是俄罗斯刑法一个独具特色的研究领域。作为犯罪故意的理论分类之一,不确定故意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有交叉对应关系。对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争议,我国刑法可以借鉴俄罗斯刑法关于不确定故意的研究成果,建构以“认识”与“预见”的内容分野、“程度不同的不确定预见+强度不同的意志态度”的类型学不确定故意概念体系,以“有认识过失”替代“过于自信的过失”,并将“不确定认识(小于50%的可能性)+不希望+不作为”案件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排除在间接故意的涵括范围之外,以此提升我国刑法犯罪故意体系的精确性与严谨性。 【关键词】俄罗斯刑法;不确定故意
2、;观点;比较;启示 在俄罗斯刑法包括苏联刑法中,对于不确定故意的探讨始终都属于罪过理论研究的边缘性问题。然而,鉴于不确定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事实,有些俄罗斯刑法学者还是对不确定故意的概念与故意法定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以及司法中的认定规则等进行了初步的探索。通过对这些研究进行分析、比较与借鉴,可以加深我们对不确定故意的认识,并在批判借鉴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现行的罪过形态。 一、不确定故意的界定与分类 俄罗斯刑法学者认为,根据主体关于自己行为及其后果最重要事实和社会特征的概念的确定性程度,故意分为具体故意与不具体故意。刑法文献将这一种故意也称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当犯罪人准确地确
3、定所希望的结果,预见到具体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时,故意就是具体的。这种情况下故意的特点一般是对某个个别确定的结果具有明确的概念。不具体故意是指主体对于行为的性质和包括在犯罪人预见的一般形式中的后果,具有专门的概念,但损失的大小是不具体的。关于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分类的依据,俄罗斯学者的观点主要有:第一,两者分类的根据是故意的指向;第二,两者分类的根据是故意内容的性质;第三,两者分类的根据是认识的明确程度;第四,两者的分类取决于对社会危害结果的明确性预见;第五,两者的分类依赖于对定罪和责任个别化有意义的全部客观要件或大或小的明确性认识(如盗窃的方法、财产的性质、财产的价值等)。俄罗斯刑法学者拉罗
4、格对前两种主张持否定态度。他指出,故意的指向由启动意志实现某种目的来决定,即说明意志要素的性质。意志要素本身也依赖于认识的性质与范围。如果具体规定的犯罪的一些重要特征被行为人所认识,那么,意志指向就不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只是大概地认识到这些特征,就可以说是不确定故意。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的指向不能用作区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根据。说“故意内容”是区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根据,也未必合适。对于行为基本特征的不同程度的认识,这是认识的问题,与意志要素无涉。基于此,拉罗格认为,主体认识的明确程度是区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标准(根据),他与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的称谓也名副其实。依照俄罗斯刑法学者达
5、格利的看法,不确定故意多半针对表明犯罪的量的指标(如损失数额、伤害程度等)而言,而确定故意则依赖于表明犯罪的质的指标(在杀人罪中被害人是孕妇等)。从以上苏俄刑法学者对不确定故意的探讨可知,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分类,其主流观点是依据行为人认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来区分的,故意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应当视在主体意识中对“决定”行为“定罪”的“最重要”的“客观”要件(如客体、行为性质、犯罪实施方法、危害结果等)具体反映的程度而定,而不是行为人在犯罪时可能认识到的所有要件。而且大部分观点都认为,不确定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俄罗斯刑法学者指出,根据犯罪人在实施故意犯罪时心理态度的
6、特点,再将故意分为亚种(如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就能更准确地区分犯罪人的心理态度,确定其罪过的程度,使刑罚个别化。 二、故意概念中“预见”的不确定性 将“预见到”作为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是俄罗斯刑法立法的一个传统。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可以看出,俄罗斯刑法中的故意概念包含两个认识(意识)因素,即“认识”和“预见”。俄罗斯刑法学者认为,“认识到”是指行为人对“眼下”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和情况在心理上的反应,而“预见到”则是人的智力超前活动的产物,即对“未来”必然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反应。依据俄罗斯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直接故意的“预见到”分为两种情
7、况: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预见到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维克连科对其中的“预见到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提出了质疑。他指出,“预见”超前反映就其性质而言始终是盖然性的。立法上规定行为人预见到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同时也就排除了任何其他偶然(或可能)倾向,因而是不妥当的。为此,他主张把预见到的两种情况合二为一,即只要行为人预见到可能发生犯罪的结果,就可以认定构成故意罪过。同时,他认为,必须从立法定义中排除社会危害性这样的评价要件,行为人预见到的不应是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可能给什么样的利益造成损害。这种解决思路可以使意识内容的法律要素最大限度地具体化。还有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不可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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