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类案件司法实践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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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换二维码类案件司法实践认定 摘要:近年来,利用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钱财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认定结论和论述方法,存在盗窃说、诈骗说及三角诈骗说等,均从犯罪构成和行为方式特点等不同角度分析了此类行为的界定问题。本文在列举各种观点的同时,从案件中的二维码定性、定罪量刑实务及被害人认定等角度进行分析解读,试图寻找偷换二维码行为的主要行为特征及财产所有关系,最终,以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此类型行为进行初步界定,并对可能存在的特殊类型进行分类浅析。 关键词:二维码;盗窃罪;三角诈骗;被害人;认定 近两年,随着二维码支付方式和手机客户端软件的普及,在零售行业中,顾客和
2、商家均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来实现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方式带来商业便捷的同时,也被一些犯罪分子所利用,形成了一些新型的犯罪手段。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手段都很相似,主要针对对象为小超市、小型餐饮店等店铺,在柜台通过吸引商家注意力,将自己提前制作的收款二维码覆盖在商家的收款二维码之上,在商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当顾客在商家消费完毕扫码付款后,款项则进入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中。对于此类偷换二维码行为的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议,集中在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一、偷换二维码行为的认定争议 (一)构成诈骗罪 持诈骗说观点的多为理论界的学者。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构事实或
3、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偷换“二维码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偷换虚假的二维码,虚构了一个正当收款途径的事实,基于此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将本应当付给商家的钱错误地付给了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实现这一犯罪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张贴虚假二维码的欺骗手段,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同时有学者认为,该行为不是一般诈骗行为,而是典型的三角诈骗。三角诈骗中要求被骗者一方面明知自己处分的是被害者的财物,另一方面则是被骗者具有正当处分被害者财物的权力。而在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中,如果将顾客认定为被骗者,则其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而不是商家的财物,因此此案不属于适用三角诈骗的情形。对
4、此,张明楷教授提出了新型三角诈骗说,即犯罪嫌疑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而使被害者遭受损失。在张明楷教授的这种学说下,受骗顾客不需要具有处分商家财物的权利,也可以认定为诈骗罪的受骗人,而商家则认定为受害人。 (二)构成盗窃罪 实践中,更多倾向于将该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盗窃对象为商家所有的财产,而且从目前已有的判例来看,一些地方法院均以判决形式将此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司法实践中认定为盗窃主要依据为当事人的处分方式上,明确的处分行为既包括有对财物进行处分的明确意图,也包括将处分去向的明确认识。在案例中,顾客和商家,都没有将财产交付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因此不能构
5、成诈骗行为中的被害人处分行为表示,因此不能认定为是诈骗罪。因为在顾客看来,扫描二维码付款的行为并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所虚构的某项事实,而是基于顾客和商家的合同关系,商家向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顾客必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此时商家的可期待利益处于确定、可控状态,类似于会计账目中的应收账款,在此种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可以类比为将商家的收款箱换为自己的,而在商家和顾客没有发现时,窃取了顾客本应交付给商家的费用。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焦点问题浅析 除了理论观点和研究角度之外,司法审判中所遇到的实践因素也是造成界定盗窃和诈骗不同结论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一)关于二维码的性质 在偷换二维码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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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换 二维码 案件 司法 实践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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