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比例原则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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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体育仲裁比例原则研究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适用比例原则已形成长期传统。适用依据包含仲裁法典、体育组织规则和瑞士法律。比例原则的适用领域包含先验性规制措施、纪律处罚措施、合同违约罚金三个方面。比例原则的适用受到四个方面的限制:固定限度的处罚措施、自动适用的处罚措施、不可被用作二次处罚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等。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适用比例原则时的不同考量因素导致了个案结果的相互冲突,应对此加以调整。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比例原则;先验规则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长期仲裁实践中已经形成比例原则的适用传统。作为目的理性的全面凝练与概括,比例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中集中体现为判断规制措施和处罚方式的设定所追求
2、的目的与所采用的手段是否合理、适度、合比例。比例原则的适用对于有效平衡规则设定和体育主体权利保障之间的张力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比例原则概述 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比例原则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衡量立法所追求的目的与所采用的手段之间的合理性审查。其基本要求是,只有符合以下情况,立法才能对个人自由及私法自治进行干预:第一,此种干预相对于一个更高的利益而言是必要的;第二,干预必须适合于达成所欲求的目的;第三,采用最和缓的手段来实现此目的。简言之,禁止逾越实现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而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过度干预。比例原则最早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
3、比例原则被作为衡量分配正义的标准。比例原则融入法律体系的最早形式是传统国际法中的自卫权规则;尔后规定于刑法自我防卫规则之中;两个世纪前,德国警察法将其作为惩罚犯罪的法律原则;尔后,比例原则被世界各国行政法、宪法等法律部门所接受;时至今日,已经是世界性法律融合的标志。仅以宪法为例,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关系时所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准则,指国家权力行使要妥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非法侵犯。比例原则不仅被公法领域所承认,同样被美国、新加坡、加拿大、英国等国运用于私法领域。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惩罚性赔偿、禁令等民事赔偿措施中适用比例原则;新加坡法院
4、规则中将比例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国民法学者开始运用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对民法规则以及可能限制民事主体之私权的行政措施的妥当性展开反思和检讨。与此同时,有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自觉地运用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审理民事案件,将比例原则作为相关民事裁判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原本主要作用于公法领域的比例原则已开始作用于我国民法领域。 国际体育仲裁中比例原则适用的基本依据与构成要素 国际体育仲裁中比例原则适用的基本依据。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适用比例原则的依据主要分为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首先,直接依据来源于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的于年月日生效的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第部分“仲裁程序费用”中第条中的
5、规定:“在仲裁裁定中,仲裁庭应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或者分担比例”;仲裁庭有权根据程序复杂程度、仲裁结果、各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各方、甚至是获胜一方所承担的仲裁费用。其次,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适用比例原则的间接依据,既包括各国体育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所采用的规则,也包括瑞士法律中比例原则的相关规定。一方面,体育组织的规则明文规定了比例原则。在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中,比例原则被重点加以考量,并最终被明文规定下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制定目的和序言中强调:“该条例的起草已考虑到比例原则和人权原则”。同时,该条例在第条“经济后果”中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可在自身规章中规定经济处罚,但前提是不违反比
6、例原则,并且运动员不能以支付经济处罚来折抵被禁赛时间。另一方面,瑞士法律确认比例原则的适用,特别规定当立法限定公民权利时,根据比例原则,立法必须规定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例外情形,确保立法不会过分侵害公民权利。国际体育仲裁中比例原则的构成要素。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为干预权利所采用之手段必须要适于目的之达成,如果所选择之手段与目的无关,即违背适当性的要求;必要性原则要求在数个可供实现目的之手段的选择上,必须采用对权利干预最轻的手段;均衡性原则要求对权利进行干预之手段与其所追求之目的必须具有相称性,
7、不能不成比例。在具体案件中,这三个子原则的判断需要遵循一定的位阶顺序,即只有当上一位阶的要件满足后,才能对下一位阶进行审查。如果上一位阶的要件并不满足,就无需考察下一位阶。这就是比例原则在具体适用中的“三阶理论”。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庭主席加布里埃•考夫曼科勒教授和吉奥吉奥•马鲁尼教授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起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比例原则在体育领域中保护人权方面起着主导性作用。以上述三项子原则以基础,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经验,将比例原则重构为四个部分:第一,可能性,即规制措施和处罚方式具有适于实现规制和处罚目的的可能性;第二,必要性,不存在为达成前述目的而干预程度更
8、低的措施;第三,狭义比例原则,平衡牵涉其中的不同利益,规制措施和处罚方式通过达成其目的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获得正当性,易言之,当运动员个人利益的重要性超过规制主体的利益时,规制措施就不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第四,具有迫切的社会需求,规制措施和处罚方式并非不可或缺,不仅是有必要的,而且必须是民主社会中迫切需要的。但从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适用比例原则的案例推理来看,仍主要集中于前述三阶理论的判断。 国际体育仲裁中比例原则的适用领域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先验性规则的设置,为合法性目的之达成采用合目的性的规制措施;第二,纪律处罚的严重程度,必须与违规行为相适应,不能
9、超越为正当性目标的合理限度。第三,合同违约罚金应当与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先验性规制措施。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区分先验和后验两种不同的规则。先验性规则的制定意在预防特定情形的发生,而非对特定行为加以处罚;而后验性规则是在特定行为实际发生后所给予的调整。前者重在预防,如防止垄断发生的合并行为;而后者则重在对错误行为加以评价,如某公司滥用已经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指出:先验性规则的制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以希腊足球俱乐部和捷克布拉格斯拉夫人俱乐部诉欧洲足球协会联盟一案为例,仲裁庭认定欧洲足球协会联盟所通过的欧洲足球协会联盟俱乐部竞赛诚信性:俱乐部独立性(简称“诚信性规则”)是
10、为确保俱乐部之间免于利益冲突,禁止俱乐部联合操控比赛,从而保证足球运动诚信性之目的而订立,具有规制可能性、必要性和迫切的规制需求;限制同一所有人所控制之多家俱乐部共同参加同一欧洲足球赛事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同样,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梅兰妮•里纳尔迪诉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一案中认定,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对运动员提出的必须在所代表的国家居住满一年方可代表该国出赛的先验性规则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原因在于:该措施的规制目的在于确保运动员对所在国家的代表性,防止运动员成为国籍买卖的“雇佣兵”,并禁止各国体育联合会以运动员进行投机的目的,从而服务于体育竞赛的诚信性。并且,该规则并未显著损害
11、运动员的个人权利,因而手段的选择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因此,个月的强制性限定期限尽管未给仲裁庭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仍然是合乎比例原则要求的。纪律处罚措施。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尊重体育组织在纪律处罚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但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地考虑每一案件的特殊情况,并控制在合理处罚的限度内。仅当纪律处罚与违规行为相比较而言是“显著和严重不合比例的”,即违反狭义比例原则时,仲裁庭方可认定该纪律处罚是体育组织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并对其加以改变。根据体育组织是否就适用比例原则的考量因素作出规定,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别:第一类,体育组织在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减轻处罚或加重处罚的例外条件,则仲裁庭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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