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法律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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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法律建议 摘要规范我国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高质量发展,是深度老龄化背景下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研究发现:模糊的政策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匮乏构成了我国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不规范的诱发环境;资源短缺与医养结合型养老费用偏高是我国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不规范的直接动因;养老服务机构开办门槛低与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是我国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不规范的主体因素;机构同入住养员之间的护理合同不规范与机构同医保资金缺乏联动性为我国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不规范的运营因素。因此,必须从立法、准入、人员管理、合同规范和医保联动几个方面促进医养结合养老方式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医
2、养结合;法律规范化;建议 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自2022年试运行至今,一直备受推崇,也越来越为我们所知,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些许的运行困难,如何更好更规范的运行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2及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为1.76亿,占比为12.57%,老年抚养比为17.80%;而全国提供住宿的养老机构仅为34369个,床位数仅为438.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为30.5张。可见,养老问题已经十分严峻。随着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我国老年人的健康问题也是日益增多,并且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带病生存的老人逐渐增多
3、,医疗压力逐渐增加1。 一、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概述 医养结合是我国的原创概念,国外与之相等价的概念为“整合照料、长期护理”,相比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形成完备的养老政策、养老方式而言;我国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推行较晚,目前尚处在探索和发展的初级阶段,进而完备的监督与评估体系还未成型,探索医养结合监督及评估体系能够让医养结合事业的发展少走弯路、快步发展。(一)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三种模式。从全国试点的经验来看,我国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主要分为如下三种方式:一是医中有养模式,即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二是养中设医模式,即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院的形式;三是医养结合合作模式,即医疗机构同养老机构互相合
4、作达到双向转诊模式。在三种医养结合方式的实践中,不同机构的管理主体不同,民政部、卫生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都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有的机构甚至是双头或者多头管理,这大大增加了统筹与协调的难度2。(二)文献研究现状及相关政策。1.文献研究情况。单独以“医养结合”、以及以“医养结合”和“法律”为关键词,在万方数据、维普数据、中国知网(CNKI)、PubMed数据库进行搜索(中文数据库筛选时间为发文在2022-2022年,PubMed为近5年)得到如下数据。可知“医养结合”与“法律”相关的论述文献还比较少,这和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不相符的,医养结合的法律化探索还有很大空间。2.相关政策。(1)国家层面政策医养
5、结合型养老方式在运行过程中施行的政策主要有如下图表。笔者总结了2022-2022年间国务院、民政部、卫健委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2)地方层面政策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推进,很多地方也纷纷出台了政策法规,如天津市2022年8月公布了天津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提出拓宽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机构;辽宁省2022年8月公布了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更多的是关注该地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环境,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作出规范3-6。(三)涉及医养结合法律案件的统计。随着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逐渐推行,涉及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多。根据中国裁
6、判文书网数据,2022年、2022年两年共计208宗,照比2022-2022年共计77宗纠纷案件,涉及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案件激增。可见如何规范其运行已经变成一件迫切需要处理的事情。 二、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缺乏专门立法。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国家层面专门针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规范的、系统的、完备的制度化法规,已出台的规范也都是地方层面的,呈现分散化。例如,青岛市民政局于2022年12月20日出台了青岛市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规定了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人员资质、场地要求等内容;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27日颁布了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22-2022年)
7、提出深化医养结合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了地方标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归属卫生健康部门,养老机构归属民政部门,在融合过程中医疗机构有自己适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有适用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医养结合养老方式,法律缺乏统一的相关条规,也是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原因之一。(二)准入门槛低。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217号)中有关“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7、“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与“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三方面内容明确提出一系列简化或
8、取消审批程序、享受国家补助的举措。这些举措在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医养结合机构的准入门槛,容易让不具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不但浪费了国家在医养结合方面的建设补贴,还会造成行业混乱,引发法律纠纷8。(三)从业标准模糊。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需经政府卫生及民政行政部门分别审批、备案方可成立,机构内拥有专业的医疗护理设备和医护人员团队,可以为老人提供与医院一样的医疗服务。但对于负责照料老人日常生活的护工队伍却缺乏专门的从业标准、管理规范和就业保障规定,大多护工是年纪偏大的自由从业者或已退休人员,他们只有照顾家人的经
9、验,缺乏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政府部门的技能评定9。一是护工的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具有一定医护专业知识的人很少会从事这类工作;二是工作强度大、工作内容特殊,许多护工需要同时照顾多个失能或者半失能老人,要照顾他们饮食起居和个人卫生,没有护理经验的人很难适应;三是很多机构没有与护工签署长期的劳动合同,护工的数量随着入住老人的数量随时增减,造成护工行业稳定性差,人员流动性强。对于机构内受照顾的老人来说,需要承受频繁更换护工,以及护工护理行为不规范等风险10。(四)服务合同不规范。从法理上看,医养结合机构同入住老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服务合同的,但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缺少关于服务合同的规定。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其
10、进行研究,大多是关于医疗服务合同或者养老服务合同,将二者相结合的研究甚少,故学术界领域未形成规范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合同范本。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进行医养结合服务过程中,是同老人的责任人(子女等)进行的入住合同(协议)的签订,合同中对于双方主体界定不明确、不规范;其次是对于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合同客体(老人)定位不准确。医养结合机构根据老人入住前身体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几种状况,然后针对该机构已有的轻、中、重度套餐对老人提供服务,大多只针对老人身体情况评估,而却忽略了老人的心理状态。三是合同中对于应当规定和必须规定的几方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内容不完整;四是合同中对于几方
11、当事人的违约情况及后果规定不完善。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医养结合服务合同大多是依据普通养老范式合同进行改写的,合同约定太过于格式化,对于一些中度失能偏神志不清,需要心理健康疏导的老人,机构并未在合同中与老人或其家属详细约定照料方式。老人需要的不仅是基本生存关怀,还要有人文关怀。(五)缺乏医保支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有效实施要依托于国家政策的普遍惠及,医养结合这一新型养老方式的推进是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有效施行依靠于医保政策的强大推手。未来医养结合型养老方式的推进离不开医保对于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政策倾向,惠民政策的施行需要依靠医保推手,这将十分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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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 养老 方式 法律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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