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完善路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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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诉讼程序完善路径分析 摘要: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有小额诉讼程序,包括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我国随着案件数量的剧增,小额诉讼程序从2022年就开始推行。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本的原因在于,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中,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缺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应该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的视角出发。通过对程序权利的保障,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参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转。 关键词:小额诉讼;完善;程序权利;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诉讼案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连年上涨的案件数量给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为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2022年,最高人
2、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90个基层法院,开始进行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2022年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明确写入法条。2022年,最高院民诉解释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202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仍保留了小额诉讼相关内容。小额诉讼的适用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是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一直以来,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从程序设计入手,提出诸如适用案件范围的扩大、上诉权的设置等设想。但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的前提,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一、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是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的根本路径 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包括:虚增诉讼标的
3、以规避小额诉讼程序;再审程序滥用以推翻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中仍频频出现律师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缺位,导致当事人对该程序的不信任及实体结果的怀疑。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整体呈现出的是法院本位和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不应仅仅体现为实现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保障诉讼效率、减轻人民法院诉讼负担,“同时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它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现代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不仅仅局限在法官依法裁判以及诉讼效益性上,还表现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保障上。立法应保障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享有最基本的程序权。只有当事人基本的
4、程序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够确保诉讼效率的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要使民事纠纷最终判决结果能够体现司法公信力、减少和消除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怀疑与不满,就必须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入手。一个程序的设计,只有给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权利保障,才能使当事人能对该程序产生充分的信任,并最终接受判决。因此,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完善,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是根本的实现路径。 二、目前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缺位 我国目前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整体呈现出当事人程序权利缺位的状态。其中程序选择权的缺失,程序异议权的架空,是阻碍当事人程序权利实现与保障的最大因素。1.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缺乏程序选择权从民事诉讼主体性
5、原则角度来讲,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单纯是国家司法权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施加作用的对象与客体,更应该是对整个司法权的运行、整个诉讼程序的运转产生积极影响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性原则所倡导的程序主体性,彰显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提高当事人参与司法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而主体性原则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程序选择权。小额诉讼程序由于一审终审等特点,本身在推行中,就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疑虑,因此,更应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设立程序选择权。根据目前202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采取强制适用原则,当事人并无程序选择权,既包括有需求的当事人无权主动选择该程序,也包括对小额程序有顾虑的当事人被迫强制
6、适用该程序。程序选择权的缺位,使得有小额诉讼程序需求的当事人无法适用该程序。现实中,有大量的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愿意也希望能够采取高效快捷的诉讼方式来裁决,但是由于标的额超出了小额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这一部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诉求被排除在外,而不得不走普通程序,降低了诉讼效率。程序选择权的缺位,使本身对小额诉讼程序有风险顾虑的当事人被迫接受该程序。由于被强制适用该程序且判决无法上诉,当事人内心深处会加大对该程序的抵触,对程序及裁判结果产生不信任,甚至会选择通过再审等途径来提出进一步诉求,浪费诉讼资源,影响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只有民众信赖法院、信赖法
7、官、信赖诉讼程序,他们才能真正信赖法院的裁判。在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法院进行诉讼,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法官进行审判,可以选择双方都信赖的诉讼程序及审理原则。这就使得当事人信服法院的裁判过程,更加能够接纳裁判结果.从而提升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度,消除和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并由此而提升司法的权威。”2.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异议权的缺位程序异议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主体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充分体现。我国民诉法解释规定,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但是何为异议成立,并无进一步解释,各地司法实
8、践认识也不尽一致。笔者曾在江苏苏北某法院一件健康权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对于侵权事实是否存在都存在争议,且各有说辞与证据真伪不明情况下,被告提出程序异议,仍被拒绝。而与之相反,陕西某地级市区级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全部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庭后交流来看,江苏该地级市法官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核心在于效率,当事人异议程序会阻碍这一价值的体现。而陕西某区法院法官则认为:小额诉讼强行适用,无异于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无视当事人的异议,坚持适用小额程序,很容易让当事人误以为存在暗箱操作,给最终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带来很大危害。两地法官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不同理解,导致小额诉讼适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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