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民法发展进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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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社会与民法发展进程 摘要: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我国法学界研讨的论题之一,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种种又通过民法体现出来。本文通过深入剖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从而揭示市民社会与民法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民法;商品经济 市民社会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从最初的政治社会一体的古代一元论到国家分野的二元论再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渗透,在这一进程中,民法作为其法律表现,也随之变化。 一、市民社会概念的起源 市民社会并不随着人类产生而当然产生,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同资产阶级
2、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或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他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概念属性相同,也可称为“交往形式”。所以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此处的市民社会是指与商品经济紧密关联的社会形态。而商品经济又与自然经济不同,它是一种以获取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经济形态。在商品经济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独立,他们借由因各自需要的物为媒介而构成的商品交换关系,而借由这种商品交换关系发展起来的,即为市民
3、社会,它是以物的关系为纽带的个人之间的独立性为基本特征。 二、民法产生的渊源 商品的所有者、商品交换者对商品有、所有权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是商品经济的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随着商品经济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稳定的公平的制度时,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关系制度就在民法上体现出来。古罗马私法或民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虽然古罗马是一个奴隶制国家,但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是罗马私法的本质内涵,在罗马私法中,“法人即交换过程的主体的规定已得到阐述”,交换主体独立的人格权、财产自由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都在法律上得到了具体的确认。实际上我认为这与商品经济的主要要素相互对应,为了规制和保护个
4、人主体之间能自由而公平的进行交换,将这些约定成俗的东西给予规定化强制化,伴之而生的就可谓之为民法或私法。民法或私法是反映商品经济法权要求的规则体系,是伴随商品活动发展而形成的产物。由于市民社会是对社会经济交往这种形式的描述,而民法应这种形式而产生的保护神,所以也可以认为市民社会是民法的基础依据,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市民社会与民法的三个发展阶段 市民社会的发展运动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而民法也是伴之不断丰富、发展与成长的过程。在这里,我主要认为这一进程有三个阶段。(一)前资本主义时期。此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尚未分离,具有高度的融合性。最突出的是雅典的万人公民大会,雅典公民利用公民
5、大会这一最高政治权力机关对国家大事进行决断,亦包括司法行为和法律解释。而在之后的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人相对于雅典的直接公民治理,更加注重法律的作用。因自身疆土领域的不断扩张,其所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也日益变化,其中公民权的问题尤其突出。因为法律对于公民权的发展需要依靠法律来推动,所以罗马法律的调整范围的扩大就代表着公民权利范围的拓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就此被加速了。在欧洲进入了中世纪时期后,法律沦为宗教的附庸,但其也有着独具特色的制度,但在这一时期之中,市民社会的人身性质融入进了政治性质之中,例如庄园主与奴隶。但尽管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依然在强大的政治国家中缓慢发展,自我丰富。(二)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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