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宪法保护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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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权的宪法保护探索 本文作者:韦嘉燕乐永兴工作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一、农民工劳动权的内涵透析 自国务院11011年7月25日实施的5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6首次将农民工0这一概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来以后,学界对农民工0的概念表述颇多,一般认为,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特定阶段存在的一个介于农民与工人之间的特殊群体,他们的身份特征依据现行的户籍制度划分而拥有农业户口,从职业上开看,农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城镇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身份不一致的第二、三产业并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劳动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一个人必须用自己的劳动才能维持在社会上的生存,具有不可缺少性、
2、不可取代性和不可转让性。劳动权与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密切相关,劳动权是基于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存权这一首要目标而产生的;公民的劳动权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劳动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在发展权的要求下的进一步的强化。农民工劳动权作为农民工应有的基本权利,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特定的角色利益,是一种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是由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团结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¹从农民工的劳动权的逻辑结构上来看,工作权是取得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基础,报酬
3、权和福利权的获得是核心之所在,其他权利则是保障。总之,农民工的劳动权是一个内容相互统一,权能互补的权力体系。 二、农民工劳动权受侵害的现状 1.工作权受到限制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治管理制度,我国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市二元社会结构这一格局至今仍没有根本改革。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因受到农村户口的限制往往遭受不平等待遇,许多城市因此制造就业壁垒0,普遍存在着二元劳动力市场,农民工遭遇就业歧视只能进入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0即收入低、待遇不高、工作环境差、安全保障不力、福利缺失的劳动力市场,一些城市甚至明文禁止某些岗位招收农民工。政府要求农民进城务工须办理各种证件和缴纳相关费用,设置了高门槛。进城农民的命
4、运如何,是就业权的城乡不平等程度指示器。º2.获取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严重受损由于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严重受损,一方面表现在报酬协商权虚无。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务市场竞争激烈,农民工就业机会少,经济力量弱,报酬的支付完全由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支配,大量存在农民工与城市人同工不同酬或多工少酬现象。另一方面是报酬请求权备受侵害。用工单位拖欠甚至拒付农民工工资的报道屡见报端。全国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高达上千亿元,拖欠报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时间长,多属工资收入但也有拖欠其他补助、津贴、奖金和加班报酬。3.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劳动法第36条、38条和41条对劳动时间做
5、了明确规定,保证劳动者充分的休息和休假时间。但在现实当中,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家庭式企业的企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肆意违反劳动法规,常借用自愿协商0为幌子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农民工休息权。由于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标准加班和超长时间的工作,出现多起因农民工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侵害而造成的过劳死0和工伤事故。4.职业安全权和教育培训权得不到保障许多用人单位并不按法律要求和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使得工作环境恶劣和缺少严密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对农民工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加上农民工未得到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身职业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较低,工伤和职业病发病多有发生。一些管
6、理落后的企业将农民工当成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一方面尽量缩减成本,积累生产发展基金,另一方面对用工成本低廉的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一些企业由于产品质量或使用现代化机器等的特殊要求,对农民工的岗位职业技能培训还比较重视,但对于农民工个人发展再教育的要求不但不支持还设置各种障碍。近年来我国因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所导致的农民工恶性工伤事件亦频有发生。5.社会保障权缺失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的改革刚刚起步,未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资金的缺口也较大。而城市农民工处于一种角色冲突的地位,加上具有流动性大、居住不稳定等特点,他们成为在城乡之间摆动的边缘人群,许多城市并没有将农民工纳
7、入社会保障的体系中,农民工无法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人,享受不到城镇劳动者一样的公费医疗、劳动保障、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各种福利待遇。在参保问题上,许多单位对农民工实行双重标准0,如用工单位只为少部分农民工投保或只买一种保险甚至不买任何保险,一些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和化学危险品生产行业的用工单位非但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还要求农民工签订工伤不赔,事故责任自负0的生死合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缺失。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的宪法保护 1.为什么要直接援引宪法保护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不完善,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
8、权益方面作了许多规定,但由于历史形成城乡分割0二元社会结构,使得这些法律法规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计划经济条件下基于户籍制度出台的一系列旧制度形成了农民工劳动权得不到法律保障制度根源。5劳动法6的相关规定是对城市劳动人群量体裁衣而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u公共管理制定的,因而对他们来说可能是非常基本的,但由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性,5劳动法6并没有针对性的对其重新定位使得相关规定可能过于高标准,严要求0了。也就是说,由于社会本身结构基础的不同造成了法律实效在不同社会群体中是不同的。我们如果想要寻求在二元社会结构下任何群体都应当实现的基础性权利,惟一的办法只能是诉诸于宪法权利,这是由于宪
9、法的根本性)任何人的宪法权利不能被剥夺决定的。这样农民工的劳动权保障才有了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法的依据,劳动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要求国家为实施该权利提供公权力基础和相应保护。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发展时期,宪法除了要重点关注保障财产权和商业活动的自由权利保护,对弱势群体也要有针对性地给予特殊保护。2.农民工劳动权的宪法保护方式农民工劳动权的宪法保护与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发挥的作用和宪法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以及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均有关系。要弄清农民工劳动权的宪法保护问题,因此,要从宪法学理论出发,结合宪法制度的规定和农民工的特性来分析。(1)宪法对农民工劳动权的确认。一项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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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权 宪法 保护 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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