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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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分析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指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及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具有特定的生成基础。由于媒体与司法的评价标准不同,司法与媒体所认定的事实状态不同,司法与媒体所持的立场不同,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有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媒体自身的局限性又使得其在某些方面会削弱司法公信力。应对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需要完善法律对媒体监督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媒体监督的权利,细化媒体监督司法的规定;推动司法公开形式多样化;规范媒体监督内容,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完善报道内容审核机制。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
2、信力;正效应负效应;协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媒体、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或多或少地介入司法领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既要直面公众,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这样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增强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机关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媒体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与生成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及相互评价,主要包括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及公
3、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其中司法对公众的信用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法治不断进步的结果和表现。 (二)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经济基础。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同样,司法公信力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市场经济的发展突破了人们之间以血缘、邻里、阶级为基础的传统的交往形态,随着商品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到陌生人之间。各个阶层互相渗透,贵族政治也已经开放,财富成为一种势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税人人平等,出版自由,辩论公开。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以社会习俗、宗教信仰、宗族规
4、约等为基础的地域性、非制度性约束规则已不能调节这种复杂繁琐的社会关系,迫切需要一种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和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性规范。而依据这些规范来裁决是非的机关具有公信力,能够为其约束对象所信任是这种规范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和遵守的前提。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次,审判独立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本前提。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包含审判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三大要素。审判独立原则要求审判权只归属于司法机关,以避免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
5、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而公正的裁判结果则是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的起码要求。审判不独立,审判权的行使难免会受到不当干预,裁判结果无法确保公正,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实现。因此,审判独立原则的确立是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第三,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制度保障。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灵魂,失去了公正的司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最终将被时代抛弃。法的原始功能和本质,是对无主利益的分配,对既得利益的保护。而司法公正是实现这一功能的前提。就法院审判而言,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准确地适用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确保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确保司法真正担当起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
6、防线的功能。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要素,其中,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对于公众来说,程序是否公正是其判断实体是否公正及整个司法是否公正的关键,更是其判断司法能否值得信任的重要条件。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提高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心,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媒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密切。媒体成为大众了解真相,监督权力的重要手段,而其快捷的传播速度、广泛的传播范围、多样的传播方式更使得这种监督和了解变得日益便捷和丰富。不可否认,媒体在危机处理、权力监督、曝光丑恶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媒体的积极效果与
7、负面效应在现代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同时存在。具体到司法公信力上,一方面,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媒体自身的限制又使得其在某些方面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的构建,甚至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灭顶之灾。 (一)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构建的正效应 1.媒体的宣传作用。了解是信任的前提,而媒体是宣传司法活动、促进公众对其了解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司法的开放性日益增强,但很多公众对司法仍处于一知半解的懵懂状态,对法院心存恐惧的现象亦非个例。司法公信力的塑造任重道远。而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真实详细的报道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了解,消除不必要的
8、误会,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媒体的报道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通过法院先进事迹的报道,拉近法院、法官与公众的距离,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二,通过对审判流程的解析,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通过审理实况的播放,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2.媒体的监督作用。权力一旦不被监督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有效防止审判权滥用进而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与人大、检察院等机关的监督作用相比,媒体监督具有速度快、辐射广等优势,可以弥补其他监督方式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等干扰审判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9、的事件发生,通过媒体对此类事件的监督曝光可以有效地对干预司法机关的相关力量形成压力,以确保审判独立及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监督作用强了,腐败少了,司法公信力必然得到相应提高。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构建的负效应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构建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时,由于其与司法的评价标准、事实认定状态及立场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产生的消极作用。1.媒体与司法的评价标准不同。尽管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与媒体监督的一致目的,但两者对“公正”的评价标准却有所偏差。司法活动判断公正的唯一准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标准严肃规范统一;媒体判断公正的标准则主要为道德理念因素,该
10、因素容易受到公众偏好、政治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法律规定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范围内,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公正是统一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但现代社会,道德总是多元的,不同时空背景、文化传统之下难以形成统一、固定、不变的道德标准,其与法律规范产生冲突在所难免。媒体自由认为是从社会普遍的道德情感出发,对有着严格形式性、程序性,技术性和职业理性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其间所形成的不和谐应是较为可能的。司法与媒体评判标准的不同必然导致两者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2.司法与媒体所认定的事实状态不同。司法活动所要确定的事实状态为法律事实,这类事实只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并遵循相关的证据规则经过严密的推理才能获得。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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