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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宪法价值的概念与形态 本文作者:王春霞工作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 一、宪法价值研究现状 如同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和核心问题一样,宪法价值问题也是宪法学原理研究的基础性和核心性问题。在缺乏宪法文本对宪法价值做出规定的时候,宪法价值研究基本上是理论论证,而非基于宪法规范分析的法律解释论证。显然,宪法价值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无论是从教材、专著还是论文对该问题的关注都是不足的,从而在数量和内容上表现为两个维度:数量的上不足;内容上是套用法理学、法哲学之价值观点。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宪法价值问题,可以说见解纷呈、人言人殊。几乎每一个研究宪法价值的学者都要对此进行定义,这种现
2、状的存在,造成宪法价值从概念到分类、形态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二、宪法价值的概念 价值本属于哲学范畴,更多的是人们从道德角度对客体及其作用的评价。法律价值作为法学的基本理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但此时法律价值显然已经不同于道德角度的价值,而是获有合法性并以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强化其规范效力。显然宪法价值也具有法律价值这一属性。但宪法价值的研究是否可以直接套用法律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宪法施法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应该体现为独特的规范方式,在法的秩序形成过程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否则,它就没有独立存在的理由和意
3、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宪法价值的界定不能简单套用法律价值的定义,而应在厘清内涵的前提下进行定义。回顾我国学者对宪法价值的界定,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二,宪法价值,应该是社会公众对宪法矛盾运动效应产生的观念形态的预期需求。客观地说两者各有特点以及合理之处。笔者并不想在此做出一个盖棺定论似的定义,而只是试图通过还原宪法价值的内涵的方式,使得宪法价值的“面纱”得以揭开。对宪法价值研究不能回避其内在价值进行,从西方宪政史来看,宪政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保障人权、实现民主。由此得知,对宪法家值得研究应始终建立在宪法
4、权威与公权的相互关系在人们中形成的预期效果为逻辑起点,宪法价值的研究才能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我们认为,宪法价值与人权、法治、民主有必然的联系,但宪法价值并不等同于宪法的作用,也不同于宪法价值实现的积极结果,如人权、民主;它虽然不同于道德领域的价值评价,但无疑反应了政治正义的一般要求。因此,研究宪法价值的定义的应注意其具有独立其他学科的一面。 三、宪法价值的分类 由于人们对宪法价值的不同理解,其分类也因此而呈现出不同。从我国目前研究的现状来看,大致有以下观点:其一,宪法具有某种核心的价值或者基本的价值,如公平或者民主。其二,宪法的价值可以分为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三类。应该说,这几种
5、观点尽管视角不同,既有入微的把握,也有宏观的勾画,但都混淆了宪法价值的分类与宪法价值的形态,论述中还有将宪法价值与宪法功能、作用、目的、评价等划等号的倾向,对宪法价值的的分类更多的是从法的价值划分为出发点,但宪法价值的分类显然不同于宪法价值的形态,把两者混淆不利于宪法价值的研究。宪法价值的分类应致力于厘清宪法价值的基础认识,尽力避免将本不属于宪法价值理论系统下的内容汇入其中。 四、宪法价值的形态 宪法价值的形态显然又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如有学者认为,宪法的价值在于形成民主秩序。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秩序、自由和正义;也有学者认为,至于民主、平等、保障人权等是宪法价值实现的积极结果,而
6、不是价值本省。从这里来看,宪法价值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其形态不仅呈现出多元性和层次性,还表现出结构性、变动性特点。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公权力权威与宪法权威相互关系的起伏很大,宪法价值也就表现出自由、秩序、正义、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形态。正如每个时代都有特定的主旋律,宪法价值的形态已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人们对宪法价值的需求具有某种共同性。一般认为,自由、秩序、正义、民主是最核心的。对于宪法价值形态的优先次序问题,可以看到,在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价值的形态做出优先顺序规定的时候,我们对其的判断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的论证,而非基于宪法文本的法律解释,而其即使
7、有优先次序的价值形态安排,这种优先也不是绝对的,而应依据一国的特殊国情去分析,而不应随波逐流。大抵上来看,西方宪政史就是一部关于限权与赋权的史册。无论是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以防止公权力恣意以致侵害人民天然的权利,还是突出人们权利保留领地从而限制公权力作用范围,都是在于强调形成一个民主宪政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公权力得到恰当约束,人民主权得到最大张扬,社会形成一个符合政治标准的民主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价值的形态应主要定位于民主秩序。当然这一判断并非排斥其他价值形态的存在,相反,其他价值形态的存在更体现出民主秩序的形成应倍加得到推崇。 五、结语 现阶段国内学者对宪法价值的研究显然缺乏足够的重视,其理论基础也相当薄弱。现有研究也反映出现法价值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过度宽泛的倾向,缺乏更多的从宪法或宪政本身去考察宪法价值的努力。关于争论中的具体的观点,有待于更深入的介绍和研究。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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