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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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部分人群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与成年人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别。借此,本文就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之特殊保护展开研究。 一、民法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的特殊保护分析 (一)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的救济现状。在我国,未成年人被归入到弱势群体的行列,他们除了需要受到家庭和社会的保护之外,还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远离各种安全威胁,从而健康、茁壮地成长。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都略显不足,致使他们常常
2、会受到各种危险的侵害。因此,当未成年人遭受到非法侵害时,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他们给予保护。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未成年人遭受非法侵害后的救济会受到一定的阻碍,所得的赔偿数额也常常受限。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名年满4岁的小男孩,在室外玩耍时,不慎被李某散养的鸡啄伤了左眼,由于伤势过于严重,导致左眼失明。男孩的家人要求李某赔偿损失,而李某却以男孩家长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为由,拒绝赔偿。男孩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进行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5万元,法院经一审和二审后,均认定李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承担男孩损害赔偿的70%,而男孩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有监护人保护,其家长未尽到保护义务,所以
3、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其余的30%自行承担。李某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述,上级法院撤销了原判,改判男孩的全部损失由监护人自理。如果这则案例中的受害者是成年人则另作他论。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并未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现象值得深思。(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性问题。我国的法律是按照意识能力对行为能力进行具体划分,之所以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具有识别能力的人,方可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并为自己所犯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过错责任制度的根本。在该制度中,人的意识能力、过错和法律责任,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即具备意识能力的人犯了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意识能力是过
4、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换言之,当人出现过失后,才需要对过失造成的损坏负责,若是不超出过失的范围,则行为人有着充分的自由。过错责任建立的基础条件是平等和自由,给予了各方主体自由的空间,它以人的意识能力作为基础,在这一前提条件下,需要对未成年人意识能力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加以研究,进而对此类人群的责任范围进行确定。与成年人的意识能力相比,未成年人受到年龄的限制,无法达到相应的标准。所以,此类人群是否具有足够的意识能力构成过错,是一个非常值得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同时,即便未成年人可以构成过错,但因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之间在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故此,构成的过错及其程度也会有所不同。由
5、于未成年人意识能力的欠缺,导致过错无法认定的情况,必须在适用过错原则时加以解决,如若不然,将很难体现出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除此之外,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当中,除了涉及受害人与加害人之外,还涉及监护人,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还会牵扯到监护制度。未成年人受到年龄的限制,他们的判断能力以及认知能力均有所欠缺,所以我国的法律针对未成年人设立了监护制度,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措施,期望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监护制度规定,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等方面进行保护,这是监护人必须履行的职责,而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作为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可将之认定为是监护人的过错所致。但由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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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未成年人 权益 特殊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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