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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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学分析 一、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目标解读 (一)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目标。1101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是高校“两课”教学的根本目标和主要内容。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加强学校法治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治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写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性文件,就意味在治国理政的新高度上强调了法治社会
2、的建设目标,也表明一个成熟的执政党对新时代的制度文化建设目标有更深刻地把握和更清醒地认识。高校在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方面的教育、引导需要弘扬法治精神;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新时代公民群体的逐渐形成,势必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高校基础法律知识的理论和教学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二)对“相关基础法律知识”的解读。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目标下,如果把“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看成是“法律的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在新时代就会显得僵硬而无生机,教学内容安排也会刻板无新意,在实践中更不容易为大学生所感知和逐渐内化为观念,所以,对此概念应予以明确:首先应注意的是其针对性,即与大学生“相关”。
3、“相关”这一概念最初用于概率论和统计学中,后引申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若两个变量之间具有相随变动的关系,则称其两者相关或具有相关性。在这一关系中,学生既是知识(传授)的出发点,也是知识(作用)的归宿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就是开发大学生主体性的过程;与其相关,就得符合大学生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而不仅是单方面的期望或施加。但同时也应注意,此处的“大学生”虽就一般而言,但也有其内部层次性的划分,如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司所编教材就有本、专科之分。此外,还应注意法学专业学生和非法学专业学生之间的差异。如此做法,既是基于大学生个体差异的考虑,也是注重大学生在法治教育中的主体性
4、的表现。其次,它应该具有基础性。所谓“基础”,这是从建筑学移用至人类生活的概念,意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显然,既言此,则必有其目标与终点,此即“基础”与“建筑”之间的关系。然则“法律知识”的“基础”何在?这首先要求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人们一般不会意识到应该主动去了解那些看起来离他们很远的法律知识,或是有这种意识但却没有兴趣去了解。在功利主义的支配之下,法律知识在有用无用之间摇摆不定,失去了其本该有的权威和尊严。再者,所谓“基础法律知识”,还应当与法律是否发动的临界点或者说法律发动的起点有关,给受知者一个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等状态的基本判别标准
5、。此外,所谓“基础”也并非“一视同仁”,它同时还有其阶段性;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的学习阶段及过往学习经历。再次,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应当具有相对独立地位。意见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稳定”作为高校德育工作的具体目标,这一点尤其值得商榷。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将法治教育纳入道德教育的框架之中,不仅不利于道德修养的培育,还使法律失去了其该有的独立和权威地位。况且,法治理念是当前应当、并且正在提倡的社会价值导向,就其政策性而言,也不应当将法治教育视为道德教育的附庸。
6、因此,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现实之需,也是法治的自证之道。最后,基础法律知识应当成一个立体的、有机的体系。这特别是针对意见对“基础法律知识”的界定而言。“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亦为一种意义体系”,“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1法律知识也是一样,它的上位概念是法律素质。在法律素质方面,需要特别强调、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高校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法治社会人人应该具备的意识。 二、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现实需求 (一)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能力的培养目标。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离不开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更需要满怀法治理
7、想、具有法治精神的专业法律人和尊法、知法、守法的公民。法学是理论性与应用性都极强的高级专业知识系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代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时代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之下,法学院需要首先将法科生培养成为具有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和人文关怀精神的合格公民,还需要训练和培养他们胜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继续学习的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的职业素养。第一,创新知识结构。学院教学除了运用传统的以法学知识为中心教学方法外,应该创新融入历史、哲学、经济、政治、文化等知识,多角度、全方位解释社会现象。第二,加强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建议学院推行“校外实务导师计划”,即
8、学院聘请在法律实务界有一定影响,或者具有工作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行政司法人员等作为法学院的“校外实务导师”。这些导师专门对学生的职业就业能力进行辅导,以期能又好又快地适应社会。第三,促进创业教育。法学院依托四川大学作为“国家大学生双创示范基地”的便利,推行“校外创业导师”计划。借鉴商学院的培养模式,将成功企业家、教育专家、心理学家、非政府组织官员等聘请为创业导师,对有需要的同学开设创业课程,激发法学院学生的潜力。同时,可以设立创业基金,对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可行性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学生创业。第四,推广个性化教育。从对法学生入学进行生涯规划教育之时起,就引导学生保持个性和
9、对未来职业的兴趣,针对学生的个性和家庭的期许及职业发展规律,在整体上按照专业主干课程计划和专业素养进行教学活动,同时预留扩展空间供学生自主发挥。于此,学生学术型社团将能发挥积极而显著的作用,社团将成为学生的“试错平台”。(二)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对于法学基础知识的需求。法律基础知识并非针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而是针对全体大学生,对于这些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来说,首先,他们无法深入理解许多法学学说、理论;其次,他们也没有必要理解得太专业,因此,他们需要的只是“基础性”的法学知识。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应综合考虑知识本身的系统性与实用性。就系统性而言,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并非靠某
10、一部法的教育就能实现的,而且我们对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并不是“专职性”的,所以体系应该全面、系统;就实用性而言,法律基础这类的著述已经很多,但其所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而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大学生还未进入社会,对许多问题的理解不够深刻,他们更关心的是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故针对他们的设置的法律知识不宜过分理论化。另外,大学生思维活跃,如今社会的发展速度也很快,因此他们脑海中的信息更新极快,我们的法律基础知识教材也应当体现一种与时俱进的态势,不能再将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体现于其中。(三)对基础课程内容开展的调研分析。我们通过对四川省内各具有代表性的高校进行调研,得出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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