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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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研究 【摘要】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虚假诉讼的情况,行为人为了达到某些不正当的目的,采取捏造的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虚假诉讼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扰乱了司法秩序,长此以往,使得人们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从而极大的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了规制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2022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并对该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单位犯罪以及同时构成他罪和司法工作人员触犯该罪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的刑法规制,使得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有了确切的依据。 【关键词】虚假诉讼;犯罪构成;
2、犯罪类型 1虚假诉讼立法规制的背景及必要性 虚假诉讼行为的成因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受利益的驱使,昧着良心弄虚作假系主要原因。因而,2022年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期规制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行为。然而,该原则并没有使得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得到有效的缓解,人们唯利是图的本性亟待强制性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约束。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统计,因当事人虚假的诉讼行为而导致的再审案件,仅仅2022年一年的时间,就比2022年同比增长4倍之多,占据全年之中再审案件的一百零一分比竟高达58.3%1。而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也逐渐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刑法修正案(九)出
3、台之前,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大多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其制裁措施也以罚款、拘留为主。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如此微不足道的惩罚,根本难以对行为人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从而导致虚假诉讼的行为频频发生。可见,利用刑罚来规制虚假诉讼的行为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并非我国的独创之举,在其他国家,如何有效的杜绝虚假诉讼的行为,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虽没有单独的规定,但德日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虚假诉讼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并将其看作是三角诈骗的典型模式。新加坡的刑法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罪名是“采用欺骗手段或者不诚实地在法庭提出权利要求2。”该罪名隶属于“妨碍司法罪”
4、这一章节之中。意大利的刑法将虚假诉讼的罪名定为“诉讼欺诈”,也隶属于“侵犯司法管理罪”这一章节之中。可见,世界各国都对虚假诉讼行为都采用刑法进行规制。除去德日刑法理论通说将虚假诉讼以诈骗罪论处外,其他各国都对虚假诉讼进行了单独的定性。虽然我国刑法主要以德日刑法为基础,但将虚假诉讼单纯的以诈骗罪论处,明显不适用于我国。因而对于虚假诉讼入刑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过。 2虚假诉讼定性的理论学说 22.1无罪理论坚持无罪理论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虚假诉讼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严格的犯罪构成来看,其既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依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法对此种行为,理应以无罪
5、处理。 22.2诈骗罪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虚假诉讼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予以论处。虽然诈骗罪的常见模式为:行为人以不法的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由于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了财物本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一罪的常见模式,并不是该罪的必然模式,随着行为人欺诈的多样性,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也时常发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角诈骗。而虚假诉讼作为三角诈骗的典型模式,理应以诈骗论处。在虚假诉讼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得法官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的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使得被害人遭受到财产损失,行为人获得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
6、成要件。 22.3敲诈勒索罪说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模式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胁迫的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而其中威胁、胁迫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它是多种多样的。在虚假诉讼中,行为人利用法院的判决,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此时,被害人并没有被欺骗,而是处于一种胁迫的状态下不得不交付财物的状态之中,因而将虚假诉讼行为看作一种特殊的敲诈勒索不失为最恰当的选择。 3区别对待说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虚假诉讼的诈骗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尽管诉讼诈骗的行为在某些特征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但是,对于诉讼诈骗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并不是单一的,而其更重要的是
7、侵犯了司法秩序,扰乱了法院的审判活动,概括的将其认定为诈骗罪,是不恰当的。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在2002年出台了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而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要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追究,但不宜以诈骗罪论处。另有指使他人作伪证、伪造公文印章的,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明显有不合理之处。首先,如若行为人在整个的虚假诉讼程序中,未伪造公文印章、也未指使他人作伪证,依据该答复的精神,就难以追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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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 诉讼 刑法 规制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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