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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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1页共 2020页行政组织法监管体制改革研究行政组织法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摘要:能源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化推进是保障和巩固改革成果的关键。然而,由于我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通过政策推动,缺乏统筹规划,程序机制不健全,导致能源监管体制职能定位“政监不分”、权力配置“同质化”、能源监管机构设置“分散化”。其根因在于改革缺乏行政组织法依据。因此,制度化推进能源监管体制改革,应使改革于法有据,在组织法定、政监分离、合作监管的原则下,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能源监管机构。具体而言,以优化政府职能为目标,通过行政组织法明确能源监管机构职能;以事权划分为基础,运用行政组织法差异化配置能源监管权力;以“政监分离”
2、为前提,给统一的能源监管机构提供行政组织法依据。关键词: 能源监管;体制改革;组织法;职能定位; 权力配置;机构设置能源作为国民经济命脉,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国家安全、社会生活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能源在勘探、开采、运输、交易等环节会产生一系列安全、环境、垄断等问题,因此,能源行第 2 2页共 2020页业亟需政府监管来化解这些难题。这里所谓的能源监管通常是指能源监管主体对能源市场活动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其中,能源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权力配置、机构设置是实现能源监管目标的体制保障。在规范层面, 煤炭法电力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以及正在制定的能源法与列入立法计划
3、的能源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能源监管机构的职能、权力的规定,初步构成我国的能源监管体制。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历史发展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194911018年是政府对能源行业进行计划管理时期,1101811013 年是政企初步分开时期,110132022 年是专业监管起步时期,2022 年到现在的能源体制革命,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考察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历史发展,可以发现,我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是政策推动型改革,这导致我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变动性较大,稳定性不足。针对这些问题, 国家能源局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深化能源体制改革”的要求;2022 年 6
4、 月 13 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召开,推动能源革命的战略构想被明确提出1。另外,党的三中全会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 3 3页共 2020页指出,推进国家机构改革需要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与市场机制的作用角度出发,构建权责清晰的政府治理体系。上述会议、政策、方案精神实质上为能源监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毋容置疑,若要改革制度化推进,则改革应当于法有据,需要有组织法保障。1 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历史与现状能源监管机构的建立、合并、撤销,以及能源监管机构与大型能源企业之间关系的发展演变,基本构成了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现实图景。 1.1 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 1.1.1194911018
5、年:计划管理时期该阶段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与其他行业一样,能源行业由政府设立工业主管部门管理,主要根据国家计划进行能源生产和供应,政企不分,基本是政府主管燃料工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尽管在不同时期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合并和分拆,但计划管理的主导模式始终没有变。可见,能 源 监 管 机 构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没 有 存 在 的 空 间 。1.1.21101811013 年:政企初步分开时期 11018 年,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能源行业政企分开逐步推进,采取的措施有:第一,第 4 4页共 2020页建立能源政策协调机构。为了增强不同能源种类之间的政策协调性,11010
6、 年国家能源委员会成立,煤炭、电力、石油三个部门由其统筹,但国家能源委员会在 11012 年即被撤销。第二,启动政企分开。依据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战略部署,能源行业的政企分开,最初在利用外资的领域展开(如利用外资办电,11012 年成立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同时组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事务。第三,成立统一的能源机构管理能源。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 1101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年成立了由石油、煤炭、核工业部的全部和水利电力部的部分政府职能组成的能源部,对能源进行统一管理;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成立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联合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但计划经济体
7、制尚未打破,传统的监管方式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致使能源部于 11013 年被撤销,没有实现预设的目标。1.1.3110132022 年:专业监管起步时期 1101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目标下,能源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第一,转变政府行业管理职能,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19101 年依据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煤第 5 5页共 2020页炭、电力、石油等工业部门,成立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同时成立国家煤炭工业局,并进行职能转移,由国家经贸委主管。撤销核工业部,成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其政府职能划归国防科工委。除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外,全部下放地方管理
8、。第二,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现代能源企业。19101 年,油气行业重组成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三桶油”由中央直管。另外,2002 年,将 11016 年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中央直管的两个电网公司、五个发电公司等企业。第三,成立专业的能源监管机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2000 年 1 月,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电力行业,2001 年 3 月,统一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委)宣告成立。2022 年 3 月,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撤销电监委,将国家能源局、电监委的职责整合到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改委管理2
9、。第四,建立统一的能源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2022 年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3。2022年 3 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设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第 6 6页共 2020页家能源局。2022 年 8 月整合国家发改委能源行业管理职责、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职责、国防科工委的核电管理职责,成立国家能源局, 由国家发改委管理, 主要负责履行能源领域的监管职责4。2022 年 1 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精神设立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审议、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 国际合作、 安全、 发展中的重大问题5。 1.1.42022年至今
10、:推进能源体制革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 2022 年 6 月 13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能源革命”战略构想。其中体制革命强调要转变能源监管方式,健全能源法治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6。2022 年 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另外,依据党的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国家能源局部管局的地位没有变化,只是将储备相关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时,决定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划归应急管理部。 在上述政策文件精神指引下,能源监管体制进入全
11、面深化改革时期。1.2 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第 7 7页共 2020页现实图景。能源监管体制经过上述发展演变,煤炭、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等种类能源形成如下监管格局:第一,煤炭监管体制。在中央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实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的统一;在地方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业管理任务重的地方依旧保留行业管理部门。第二,油气监管体制。我国油气行业的监管体制形成于 19101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然而,迄今没有设立专门的油气监管机构。依据 2022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油气行业管理职能划归国家能源局,但仍有相当多的监管职能分散在其他相关的国家机关。第三,电力监管体制。2022 年
12、3 月,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撤销电监委,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另外,我国的核电安全监管交由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第四,可再生能源监管体制。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根据法律规范初步形成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行使监管职能、其他部门对其开发利用进行监管的监管体制。可见,我国能源监管形成了以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协调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地方能源派出机构为主而构成的监管体制。2 我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原因第 8 8页共 2020页从我国能源监管体制的历史发展脉络与现实图景中可以发现,我国能源监管体制在职能定位、权力配置、机构设置方面面临一定的
13、困境。2.1 能源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2.1.1 能源监管职能定位不准。如前所述,专业、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设立,意味着我国能源监管与宏观管理职能逐步分离,但这种分离仍然十分有限,其职能定位当前还面临如下问题。一方面,能源监管机构对内职能划分不明。能源监管和能源管理部门职能不清,主要指能源管理部门既要承担宏观管理职能,也负有微观监管的职能,形成“政监合一”的监管模式。如,国家能源局作为能源主管部门,既负责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也承担诸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等职能。又如,国家发改委既负责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制定,也负责监管能源价格等职能。另一方面,能源监管机构职能与能源企业、能源行业协会等主体
14、之间的权责关系尚未理顺。其一,能源监管机构与市场界限不明。在市场经济下,能源企业本应按照能源监管政策、法律、环境标准从事生产,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是,在政企不分的背景下,没有理清政府和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能源监管机构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能源监管第 9 9页共 2020页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具体来说,政府越位表现为:能源监管机构过度干预能源企业,直接取代能源企业的市场竞争,导致政府和市场界限不清,影响能源企业经营判断;政府错位体现在能源与能源管理部分,且能源监管较少发挥作用;政府缺位表现在能源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能源普遍服务领域监管缺失,导致大量的能源公共事件频发。其二,能源监管机
15、构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范围不清。具有专业能力的能源行业协会参与能源监管,能够解决监管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但是,我国能源行业协会独立性不够,并且没有形成能源行业协会制度化参与监管的制度,导致能源协会的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2.1.2 能源监管权力配置不科学。根据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法律是配置监管权力的依据。域外能源监管机构的设定一般采取立法授权,并且通过组织法科学地配置权力。但是,从我国的能源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来看,我国能源监管权力配置面临如下问题。一方面,能源监管部门横向配置界限不明,出现权力交叉。现有的法律,尤其是单行能源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对能源监管机构权力配置不科学。如上述被撤销的电监委,除了
16、欠缺法律依据以外,各级能源监管机构第 1010页共 2020页间的地位也不明确。另外,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 6 条第 3 款、第 5 款的规定,存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主管特定业务和专门业务之间界限不清的问题。另一方面,能源监管机构纵向权力配置同质化,与各层级能源监管事权不匹配7。在规范层面,我国宪法第 107 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 59 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配置相同的能源监管权力,按照这种权力配置模式,各级能源监管机构上下同粗,形成职责同构的“网状行政体制”8。然而,这种上下同粗的网状行政体制与各层级能源监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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