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会审制度司法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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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古代会审制度司法价值 在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会审制度在解决复杂疑难案、重大案件等中应运而生,在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就是说,在会审形式下要求多个官员或者多个机构共同审判重大、复杂疑难、特殊类型案件。据有关文献记载,商周时期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经过“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的“三刺”之制;为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创立录囚和“杂治”制度;唐代正式形成“三司鞠审”(即三司推事)制,以解决复杂疑难案件,到明清时期形成了“三法司”会审、朝审、秋审等多种形式的完备的会审制度。该制度的存在,对于解决复杂疑难案件、重大案件和纠正冤案以及建立高效良好运行的司法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从而体
2、现其应有的司法价值。虽然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但其司法价值无法磨灭。本文着重分析会审制度在司法中所体现的法治价值,望对我国现今司法建设有一定的裨益。 一、追求和谐、秩序稳定 经过数千年的历史发展,在分裂与统一的相互交融中形成了中华文明的独特文化,传统而具有中华特色的法律文化也随之形成,这与我们一贯坚持的“和谐”观密不可分。“和谐”自古以来是中国人的内心诉求,希望社会安宁有序、国泰安康,更是我国中华文化的精髓之所。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这种“和谐”的价值理念也必然反映在司法领域之中。纵观历史,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官大多接受儒家传统文化的教育与培养并将其贯穿于司法实践
3、中,把实现和谐安定的司法秩序作为其履行职责的一生追求。其中,会审制度则为实现上述司法价值而运行。从古自今,任何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需要正常的社会秩序。中国古代社会通过会审制度的实施能达到维持其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得以基本稳定的目标。如汉代“永初二年,京师旱,(邓太后)亲幸洛阳寺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羸困舆见,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诉。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向状,具得枉实。”1之录囚,东汉明帝曾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得以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或平反。两汉时期对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往往是皇帝召集三公和专职司法官廷尉共同审议。如后汉书•刘恺传记载,安帝时居延都
4、尉范邠犯赃罪,“诏下三公廷尉议”,由司徒杨震、司空陈褒、太尉刘恺、廷尉张皓廷议,最后安帝有诏“太尉议是”,刘恺的意见得以采纳。明朝时期“凡真犯绞、斩重囚,推情取具招辩,依律按实拟罪,具本连证佐干连人卷、具发大理寺审录。”表明死罪之案必须在大理寺的主持下共同审录。中国古代各政权之所以对这类案件高度重视,则是因为涉及人命关天的问题本身就是对社会基本安全的严重破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会审制度则采用众议论罪,对罪囚进行制裁,使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以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达到了普通民众追求安全生活环境的愿望。此外,会审制度也是封建统治政权力量保障实施的社会工具,对于稳定阶级统治秩序有着特殊的意
5、义:运用会审制度解决社会各个阶层存在的问题(包括统治阶级内部问题),将其矛盾冲突控制在社会及其成员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统治秩序,维护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如明史纪事本末记载:正德年间,安化王真蟠与何瑾叛乱被平息后,“何瑾等送锦衣卫狱,着其余眷属送法司狱固分别监候,集三法司奉敕审刑。”2可见,通过多官会审来审判何瑾,以达到镇压叛乱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二、以民为本、人权保障 正所谓一百零一姓是国家和统治政权的基础,只有重视人民、爱护人民,解决人民之需,分担人民之事,才能使政权统治得以巩固,国家才会长久安宁。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中早已总结出民心向背是一个国家兴衰的关键因素,开
6、始重视人的力量,形成了“以德配天”朴素的民本思想,经过儒家学派的发挥发展为“民为贵、君为轻”的人本理论,并得到以唐朝统治者为代表的肯定和统治理念、法律制度的贯彻,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了鲜明而独特的价值追求。在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早已将以民为本、尊重人的生命、重视人的人格尊严、注意维护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人本主义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价值追求,也是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这种重视人的地位、人的力量之人本文化对司法制度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其中对大案、要案、疑案等主张由多人或多个机构共审并征求各自意见审慎的会同审判制度最为典型。司法领域和司法活动坚持以
7、人为本的原则和人文关怀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从西周“明德慎罚”到汉代“德主刑辅”的确立与实施,发展到唐朝“德本刑用”(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一礼准乎”的汇交等对司法领域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民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司法领域中形成了尊重人生命和人格尊严的会审制度,无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人权的保障。人权保障是文明社会的一种高度标志,作为人类社会重要成员的人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古代封建社会强调统治者的个人之治,法自君出,法律主要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并不表明法律不维护普通民众甚至囚犯的生命、不关注人的人格与尊严。在中国古代社会,会审制度的设置正是
8、对人生命的重视、人格尊严的维护。会审制度自身存在的价值决定了其在具体实施与运行中必然体现出“慎刑”、“恤刑”的人本精神和对人的关怀。商周的“三刺”制度、汉代的录囚和“杂治”制度、唐代的“九卿议刑”和“三司鞠审”制、明清的“三法司会审”、“圆审”、热审、朝审、秋审等制度,都是中国古代统治政权“恤刑”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重要反映。如唐太宗贞观元年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始创“九卿议刑”。明朝“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以是合至公,重民命,毋致枉死。”表明重大命案以“三公九卿”圆审,都是基于对人生命的重视和人权的保障。明成祖永乐年间为缓解监狱的压力、解决久拖不决的案件
9、实施热审,由司礼太监传旨于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和锦衣卫共同对罪囚进行处置,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要奏请皇帝决定。在上述诸多形式的会审制度中,明清时期的秋审和朝审尤为重视死刑案件的复奏和复核、反复审理,更能体现出对人生命的尊重、人权的重视和保障。如清朝康熙年间就京师以外的地方各省督抚上报的死刑监侯案件,下谕刑部:“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正式建立了司法审判的“国家大典”秋审。可见,秋审死囚的审录须经三法司、九卿核拟,而且要遵循严格的运作流程:“秋审则直省各督抚于应勘时,将人犯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之后,刑部则根据各省所拟具题“在五月中旬以前,查阅外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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