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研究.docx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研究.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研究 摘要: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资金来源是制约其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拓宽融资渠道,部分中小企业采取了自行融资、筹措民间资本等方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近年来发生的P2P公司被认定为犯罪、吴英案等司法判例,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本文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要素出发,分析了本罪认定的重点疑难问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界定,以期企业能够规避风险实现合法融资。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规避风险;司法认定 一、本罪行为主体包含商业银行 有观点认为本罪属于法定犯,根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5条规定“金融机构有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
2、利率吸收存款的,应当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的罚款”。据此,对于商业银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笔者认同本罪属于法定犯的观点,但对于据此得出的本罪主体不包含商业银行的结论持反对意见,理由为:一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的规定,认定本罪有行政法上的依据。二是即使行政法上找不到认定依据,根据刑事审判的一般准则,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行为在行政法上已有相关认定并非必备的前提要件。质言之,无论行政法是否将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是商业
3、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样侵犯本罪法益。本罪保护的市金融管理秩序,有吸收存款资质的主体以不合法、不合规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样是对该秩序的破坏。综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险既存在于一般类型的企业中,也存在于商业银行中,所有企业应当不区分类型的遵守国家关于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规定,否则均有触犯本罪的风险。 二、本罪行为对象是不特定且多数的公众 对此,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是认定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的具体含义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然而,关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只需具备不特定或多数两个要素之一即可,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认定是否属于公众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一是不特定
4、要素。不特定要素是指本罪面向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上非特定的人员,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有可能称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此为不特定要素。按照上述观点,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人员实施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必然具备公开性,只有这样才能将行为对象锁定为不特定人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客观行为模式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二是多数要素。根据公众一词的基本释义,仅依靠文义解释的方法即可得出结论,公众一语要求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面向多数人。该要素与上述不特定要素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不特定要素必然导向社会多数人这一要素。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吸收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
5、吸收存款对象达150人以上的,方有构成本罪的可能。本罪行为对象必须同时包含两个要素,解决的是两个要素缺一不可,缺一不构成本罪的问题。例如,有的案件中,企业向其内部有限的少数职工通过借款方式吸收资金,因仅具备多数性不具备公开性,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所吸收资金用途为资本运营 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法条表述比较概括,因此对于非法吸收存款罪中的存款一语的解释,等同于资金一词即可,意即无论行为人吸收公众资金用于何种用途,无论是用于放贷等资本运作还是用于自身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认为该观点有误,本罪所吸收资金的用途应当予以限缩解释为用于资本运营。理由如下:一是关于本罪法条罪状表述中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非法 吸收 公众 存款 司法 认定 研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