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劳动保障政策水平_中级讲座.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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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_中级讲座.ppt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讲座 劳动保障政策水平_中级讲座 工伤保险概述 涵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损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缘由并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损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给亲属供应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 * 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费率 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 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市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
2、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目前我市三个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1.0、2.0。 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与全市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 参保缴费 参保时间 城镇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参与工伤保险,
3、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参与工伤保险。 自2022年9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与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自2022年6月1日起按津劳社局发202290号文件规定参与工伤保险。 农夫工:自2004年11月1日起参与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1日起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客运出租人员:自2022年10月起按津劳办2022276号文件规定参与工伤保险。 * 参保缴费 缴费基数及费率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农夫工、个体工商户:根据应参保职
4、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若高于300%的,按300%确定。费率按所属行业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根据定员定额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定员不得低于核定的最低参保人数;定额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一个缴费周期。 客运出租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初次缴费根据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1%一次性缴纳全年工伤保险费。以后依据从业人员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运用状况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5、制。 * 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认定 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6、后旧伤复发的;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者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 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7、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劳动实力鉴定 劳动实力鉴定 劳动实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实力鉴定组织机构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实力鉴定委员
8、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详细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 劳动实力鉴定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担当下列职责: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配置协助器具的确认; 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工亡职工供给亲属的劳动实力鉴定; 其他受托付进行的劳动实力鉴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前款第项规定外的鉴定。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伤残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 上述待遇
9、按其支付渠道不同,又可分为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协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4级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范围:住院伙食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5至6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药品书目、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3%发给职工。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
10、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性治疗费: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药品书目、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协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盼遇 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
11、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和本人
12、月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支付标准分别为:24、22、20、18、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五、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90%、85%、80%、75%、73% 、60%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0、25、20、15、10、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 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 供给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将供给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实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供给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
14、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给亲属抚恤金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4级后死亡的职工,计发供给亲属抚恤金时,在职职工以死亡前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退休职工以死亡前领取的退休待遇为计发基数。 * 十三、生育保险 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 参保缴费 参保范围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外省市参与养老保险,在本市只参与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的中心驻津、外省市驻津企业及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亦应在本市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15、 凡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专职从事居委会工作,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在职社区居委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按及本市有关规定参与生育保险。街道办事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列支。 缴费基数及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参与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或实施安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安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安排生育手术费。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违反国家或本市安排
16、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根据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实施人类协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生育保险费实行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为限额支付项目,其支付标准为: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4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6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8
17、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1101元。 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分为按定额和按项目支付两种方式。生育医疗费包括: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 *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安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
18、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状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安排生育手术费 安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安排生育须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安排生育手术费按支付项目不同,分别采纳定额、限额和按项目支付标准。 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经安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
19、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101%支付。 * 生育保险待遇及标准 预留生育保险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缘由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根据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中,“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状况,逐年确定并公布。2022年度为11600元。 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交由原用人单位座落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已预留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支付
20、。 * 十四、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 * 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纷争。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刚好、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途径 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
21、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概述 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爱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因职工死亡前遗留医药费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履行内退、下岗协议中有关生活费约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发生的劳动争议;
22、 因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手续发生的劳动争议; 未经仲裁程序而干脆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假如当事人撤诉后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该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当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当。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劳动
23、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状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 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性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终结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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