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瑞新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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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二零二二年三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2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4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第五章
2、董事会董事会 . 24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33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5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8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 4141 第十章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343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
3、、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646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附 则则 . 4747 2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4、“公司” )系依照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由陕西斯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性用代码为 91610000623115672Q 的营业执照 。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00 股,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anxi Sirui Advanced Material
5、s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七路 12 号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00,010,000 元人民币。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3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做新材料领域的全球领跑者,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坚持高质量发展,构建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制高点,为客户、员工、股东等带来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器机械及器材、机
7、电产品(汽车除外) 、精密机械、电池、蓄电池、充电器、电源、开关设备、钛及钛合金产品、真空镀膜靶材、镍钛合金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专控除外) 、低铬铜、铬锆铜、纯铜及铜合金、 铝及铝合金、 铬及铬合金、 钨及钨合金材料的开发、 研制、 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生“三来一补”业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处理(危险废物和境外可利用废物、报废汽车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除外)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
8、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由陕西斯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为: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万股)(万股)
9、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王文斌 3003.1444 50.052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盛庆义 651.0724 10.8512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梁建斌 295.0005 4.9167 2015.12 净资产折股 上海盛麟投资有限公司 294.6414 4.9107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李刚 271.2500 4.5208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深圳市乐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40.0000 4.0000 2015.12 净资产折股 王晶 196.4286 3.2738 2015.12 净资产折股 王万刚 110.2142
10、 1.8369 2015.12 净资产折股 脱文梅 102.5724 1.7095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李高中 100.0000 1.6667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李园园 94.6414 1.577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5 尤光武 94.6414 1.577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武旭红 82.5000 1.3750 2015.12 净资产折股 牛金波 78.5724 1.3095 2015.12 净资产折股 侯先奎 58.9295 0.9822 2015.12 净资产折股 王云兮 37.3224 0.6220 2015.12 净资产折股 董振福 37.322
11、4 0.6220 2015.12 净资产折股 董春燕 37.3224 0.6220 2015.12 净资产折股 徐润升 30.8224 0.5137 2015.12 净资产折股 张红军 29.5526 0.4925 2015.12 净资产折股 马国庆 22.6414 0.377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李强 19.8224 0.330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马治 19.8224 0.330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李方勇 19.6414 0.327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梁建奇 19.6414 0.327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蔡斌才 19.6414 0.3
12、274 2015.12 净资产折股 孙宁 12.8388 0.2140 2015.12 净资产折股 师晓云 10.0000 0.1667 2015.12 净资产折股 张青队 5.0000 0.0833 2015.12 净资产折股 靳开国 5.0000 0.0833 2015.12 净资产折股 总计 6,000.00 100.00 -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1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股东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
13、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
14、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项、 (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15、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7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6、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17、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18、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
19、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9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20、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21、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22、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23、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2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1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5、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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