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3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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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精浙江精功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修订稿) 二二二年三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2、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第八章 党建工作党建工作 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第十十章章 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第十一一章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第十二二章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附则附则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3、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1 号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 ) 等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 ) 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
4、012 号文件批准,以变更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1007111。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JINGGO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 1809 号 邮政编码:312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516 万元。
5、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根据党章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市场为导向, 以科技为动力, 以产品为主体,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企业制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采用高新技术,提高产品档次和国际竞争能力,跻身国际先进行列,争创世界名牌;以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贡献,不断增加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经公
7、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 3 (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8、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195.5 万股,向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发行 480 万股,向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发行 250 万股, 向自然人孙建江发行 574.5 万股,向自然人邵志明发行 500 万股;2004 年 6 月 9日,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司
9、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 3,000 万股;2006 年 5月 9 日,经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0 万股;2008 年 5 月 6 日,经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800 万股;2011 年 5 月 13 日,公司经批准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772 万股;2011 年 8 月 31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5,172 万股; 2012 年 4 月 27 日, 经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5,172 万股。 第二
10、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55,160,00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55,160,000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
11、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行政法规和中国
12、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四条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13、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一)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14、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6 个月后的 1212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购
15、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16、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
17、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18、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6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1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
20、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
21、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7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
22、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3、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24、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三)公司在一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期经审计总资产 30%30%的担保;的担保; (四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25、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三)(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8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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