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0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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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零二二年二月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目目 录录 目录目录 .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
2、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5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6 第一节 监事 .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1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通知 . 32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3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3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3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35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重庆市蓝黛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
4、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7203940748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00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dai Technology Group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邮政编码:4027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625,290
5、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6、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技术领先,管理科学,致力于打造动力传动和触控显示精品,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及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机械加工,生产机械模具;研发、生产、销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售: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齿轮、轴;汽车用精密铸件,电子元器件制造,光学玻璃制造,企业总部管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第
7、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持股股数、发行前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股)认购股份数量(股) 发行前持股比例(发行前持股比例(%) 1 朱堂
8、福 110,167,200 70.620 2 熊敏 14,632,800 9.380 3 北京友合利华投资管理中心 15,042,858 9.643 4 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14,283 3.214 5 朱文明 3,342,859 2.143 6 重庆黛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54,000 2.150 7 朱 滨 1,170,000 0.750 8 陈小红 585,000 0.375 9 黄柏洪 390,000 0.250 10 张玉民 390,000 0.250 11 丁家海 195,000 0.125 12 李 勇 351,000 0.225 13 左利静 195,000 0
9、.125 14 陈胜良 78,000 0.050 15 周安炜 117,000 0.075 16 熊天春 117,000 0.075 17 欧文辉 78,000 0.050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18 李亚桥 78,000 0.050 19 曾凤仙 78,000 0.050 20 熊宝承 78,000 0.050 21 翟卫林 78,000 0.050 22 陈 勇 78,000 0.050 23 沈沁潮 78,000 0.050 24 陈 维 39,000 0.025 25 邓义明 39,000 0.025 26 熊天飞 39,000 0.025 27 周家国 39,000 0.
10、025 28 冯德应 39,000 0.025 29 赵 勤 39,000 0.025 30 叶太萍 39,000 0.025 31 陈 波 39,000 0.025 合计 156,000,000.00 100 上述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原重庆市蓝黛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截止 2011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上述发起人出资经验资于 2011 年 10 月13 日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2,625,29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11、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普通股、 优先股, 但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12、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13、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14、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
15、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16、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上市后,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此项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17、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18、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
19、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20、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21、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22、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其他资产或者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持股5%以上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23、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 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
24、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
25、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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