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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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 年 1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五章 董事会 .16 第一节 董事.16 第二节 董事会 .18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2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1 第六章
2、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2 第七章 监事会 .23 第一节 监事.23 第二节 监事会 .2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4 第二节 内部审计.2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7 第一节 通知.27 第二节 公告.2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9 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3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1 第十三章 附 则 .31 3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3、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北京东土国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原北京东土国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2名股东李平、张旭霞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226014149。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8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4、会”)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5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0万股,于2012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名称: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yland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8层901 邮政编码:100144。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123.4061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
5、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经理、
6、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4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质量等级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制作;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7、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3,123.406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60万股,由原北京东土国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全体
8、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持有的股份数持有的股份数(股)(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李平 6,850,000 净资产净资产 2006年4月 30 日 2 张旭霞 750,000 净资产净资产 2006年4月 30 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国家有权机构批准,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5 第二节第二节
9、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10、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
11、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
12、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6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13、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14、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
15、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7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16、程序、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相关登记机构、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17、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18、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9、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资金占用等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 8 控制人及关联方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20、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1、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 (十二) 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人员设置; (十三) 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22、金用途; (十八)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 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二)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23、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9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24、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25、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法定住所或董事会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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