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华科技: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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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2、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2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3、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罗克佳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罗克佳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6666179557。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经中国
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3.40 万股,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RocKontro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通街 9 号 205, 邮政编码: 10111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33.40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5、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3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6、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高科技要深入基层、面向应用”的理念,努力拼搏,振兴民族产业。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销售专用设备、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产品设计;经营电信业务;工程设计;工程勘探;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数据处理;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运行维护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委托加工汽车配件;销售汽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电信
7、业务、 工程勘探、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8、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罗克佳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万的股份数(万股)股) 占公司设立时占公司设立时 总股本的比例总股本的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上海百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15 55% 净资产折股 李玮 390 30% 净资产折股 共青城华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5 1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300
9、 100% / 注:发起人上海百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韦青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33.40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7,733.4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5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10、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11、东权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12、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13、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7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持有、转让本公司股票事宜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4、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15、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8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16、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17、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1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19、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20、报告。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21、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一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22、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 11 报规划;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3、(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以及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公司发生如下的交易 (交易的定义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以及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 (如股权)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
24、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2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对审议事项和
25、审议事项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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