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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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2022 年年 1 1 月月修订)修订)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2、人员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通知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鲁抗辰欣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在山东省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70833018004046。 1.3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于 2017 年 9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 公司注册名称: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ISEN PHAR
4、MACEUTICAL CO., LTD. 1.5 公司住所:济宁市高新区同济科技工业园,邮政编码 272073。 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331.3 万元万元。 1.7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5、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1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1.12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2.1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员工满意、顾客认同、合作方协同的基础上,实现股东价值的持续提升。 2.2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
6、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食品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
7、销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
8、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3.1.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1.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1.3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1.4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3.1.5 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所持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姓名姓名 持股数持股数 (万股)(万股) 比例(比例(%)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9、出资方式 1 辰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5,061.2 46.89 2011.6.30 净资产 2 济宁乾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286.8 35.14 2011.6.30 净资产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3 赵白雪 1,400 4.36 2011.6.30 净资产 4 庞冠丽 658 2.04 2011.6.30 净资产 5 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30 1.96 2011.6.30 净资产 6 包头市龙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43 1.07 2011.6.30 净资产 7 付强 336 1.04 2011.6.30 净资产 8 北京东阳昊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189 0.59 2011.6.30 净资产 9 刘德祥 189 0.59 2011.6.30 净资产 10 王九斤 168 0.52 2011.6.30 净资产 11 王保东 168 0.52 2011.6.30 净资产 12 张少哲 154 0.48 2011.6.30 净资产 13 张海英 154 0.48 2011.6.30 净资产 14 苏廷华 154 0.48 2011.6.30 净资产 15 李道国 140 0.44 2011.6.30 净资产 16 庞爱华 140 0.44 2011.6.30 净资产 17 于福利 140 0.44 2011.6.30 净资产 18 闫宗安 1
11、40 0.44 2011.6.30 净资产 19 范浩忠 98 0.3 2011.6.30 净资产 20 孔德运 84 0.26 2011.6.30 净资产 21 江书华 84 0.26 2011.6.30 净资产 22 孔庆乐 84 0.26 2011.6.30 净资产 23 李国荣 84 0.26 2011.6.30 净资产 24 孙启银 84 0.26 2011.6.30 净资产 25 陈煜 77 0.24 2011.6.30 净资产 26 韩仲喜 77 0.24 2011.6.30 净资产 合合 计计 32,123 100 3.1.6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331.3
1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1.7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2.2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13、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2.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14、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3.2.5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15、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3.3.1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3.3.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16、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17、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4.1.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1.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1.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18、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1.4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19、,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1.5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20、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8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21、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1.9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1.10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2、。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1.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或/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 如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议、纵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支持实际控制人或/和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23、请本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监事有前述行为的,应由本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和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所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及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果在发现该等资产被侵占的情形后 30 日内,公司董事会未能申请该等司法冻结的,公司监事会应立即申请该等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者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对
24、于上述侵占资产事项的救济或处理而需作出相关决议时, 对造成该等侵占资产事实负有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在表决时应当回避。如因该等回避造成相关决议无法有效作出的, 应将该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并由非负有责任的股东进行表决。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5、(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出售或购买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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