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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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 0 0 二二二二年年四四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
2、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4 第一节 监事.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则. 45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3、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0003202XF。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76万股(含发起人公开发售375万股)。于2014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 300386。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飞天诚信科技股份
4、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Feitian Technologies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 号汇智大厦B座17层,邮政编码:100085。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804.40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根据 公司法 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5、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4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创新的产品、方案与服务,为客户、企业和员工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
6、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智能卡、磁条卡、刮刮卡、电子标签及电子设备、信息安全设备、通信终端设备、税控电子设备、智能终端设备、发卡机终端及其辅助设备;系统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营销策划;组装 IC 卡读写机;开发、生产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 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经营电信业务。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黄煜 3311.6974 44.16% 净资产 2011.04.08 5 2 李伟 14
8、81.2829 19.75% 净资产 2011.04.08 3 陆舟 1394.3693 18.59% 净资产 2011.04.08 4 韩雪峰 712.3046 9.50% 净资产 2011.04.08 5 于华章 71.2505 0.95% 净资产 2011.04.08 6 李春生 71.2505 0.95% 净资产 2011.04.08 7 韩晓彬 7.8447 0.10% 净资产 2011.04.08 8 厦门盈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4.9917 3.00% 净资产 2011.04.08 9 宇鑫九鼎(厦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2.5042 1.50% 净资
9、产 2011.04.08 10 厦门宝嘉九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2.5042 1.50% 净资产 2011.04.08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804.4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
10、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
11、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12、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第三节三节 股份股份转让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13、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7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
1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15、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8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
16、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17、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18、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19、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20、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第四十一十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21、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
2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依法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23、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所指的“交易”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交易”的含义一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
24、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5、;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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