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录百纳:公司章程(2022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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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 年 3 月修订)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三
2、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九章 通知 . 35 第十章 公告 . 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三章 附则 . 39 3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
3、程 (本章程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40091307R。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2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2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Beijing HualuBaina Film&Tv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5365 房间,邮编:10004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882.1518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5、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党组织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4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6、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发展目标和经营宗旨 公司发展目标: 发展影视制作业, 提升影视节目的生产能力; 扩大影视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文化企业。 公司经营宗旨:引领影视发展潮流,丰富公众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项目投资管理、策划;体育赛事项
7、目投资、策划;版权代理;组织体育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艺术培训;广告设计制作;舞台设计制作;美术设计制作;资料编辑;翻译服务;摄影;企业形象策划;租赁、维修影视服装、器械设备;劳务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以审核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8、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由原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设立,各发起人均已按照其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全部出资到位。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万万股)股) 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1,800 5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0 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 450 刘德宏
9、 900 邹安琳 378 吴忠福 360 陈亚涛 162 总计 4,5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882.151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
10、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经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11、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6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
12、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13、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有其他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7 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15、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16、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17、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18、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19、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
20、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21、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或赎回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22、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0 (十七) 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收购或
23、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项目的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24、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七) 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5、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一款第(一)至(五)项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11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一款第(一)至(六)项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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