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公司章程(2022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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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章程章程 二二二年三月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第三章章 股份股份 . 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7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第四节 股
2、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3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3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7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 32 第四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3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6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6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3、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43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4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4、. 47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称“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8015871H。 第三条 公司
5、于2010年8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Yanggu Huatai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 39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5,131,70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6、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被董事会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7、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经营宗旨和范围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橡胶防焦剂 CTP、橡胶助剂的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8、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价入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认购股份数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认购股本数认购股本数(万股)(万股) 金额(万元)金额(万元) 比例(比例(% %) 王传华 3075 307
9、5 68.329 2009 年 9 月 21 日 尹月荣 562.5 562.5 12.5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文一 281.25 281.25 6.25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文博 281.25 281.25 6.25 2009 年 9 月 21 日 张焱 70 70 1.5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刘太平 40 40 0.889 2009 年 9 月 21 日 陈毅敏 45 45 1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传孔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李贻琦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文杰 9 9 0.2 2
10、009 年 9 月 21 日 赵凤保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许思俊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贺玉广 9 9 0.2 2009 年 9 月 21 日 薛文光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董瑞国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李芝月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吕同臣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杜孟成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日 淡红卫 7.5 7.5 0.167 2009 年 9 月 21
11、 日 柳章银 4.5 4.5 0.1 2009 年 9 月 21 日 郑崇纳 4.5 4.5 0.1 2009 年 9 月 21 日 刘卫东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范来队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布伯虎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龙秀锦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兴军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王春安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师利龙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12、21 日 杨淑华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陆福申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左勇 2.5 2.5 0.056 2009 年 9 月 21 日 刘红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魏承磊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郑广泉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魏茂祥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崔振东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唐恒建 1.5 1.5 0.033 2009 年
13、9 月 21 日 孔繁祚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闫瑞军 1.5 1.5 0.033 2009 年 9 月 21 日 合合 计计 45004500 45004500 100100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为 45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5,131,706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14、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5、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
16、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17、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8、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之前,应当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特别委任的其他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本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19、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20、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21、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2、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23、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25、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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