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公司章程(2021年12月10日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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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根据 2018 年 8 月 10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次修订,根据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五次修订)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 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党组织
3、.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 附 则. 45 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 、股
4、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 ”)等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3141824Y。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三
5、条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2018 年 4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745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8,000,000 股,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2213 室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5,750,677.00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
6、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第十一
7、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加快新能源开发,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8、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4 名,上述股东以其拥有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3 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50,000 万股。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出资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
9、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1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2,500 65% 2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500 15% 3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7,500 15% 4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500 5% 合计合计 50,00050,000 100%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685,750,67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
10、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1、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2、,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13、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14、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15、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16、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6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17、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18、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7 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
19、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20、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2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8 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
22、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
23、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 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 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
24、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9 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
25、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五)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或不履行上述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若董事会怠于履行上述职责,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发生资产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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