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修订).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天创时尚: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修订).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创时尚: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修订).PDF(5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天创时尚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一一月月修订修订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5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8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
2、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5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5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8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6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6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7 第八章第八章 公司约束激励机制公司约束激励机制 . 39 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
3、制度、利润分配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40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十章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第一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4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4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 47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信息
4、披露与透明度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 48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9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附则附则 . 49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广州
5、天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有限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326773。 公司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商外资穗股份证字2012000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和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穗外经贸资批201243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天创鞋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高创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禾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广州番禺尚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 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广州创源投资有限公司
6、、沈阳善靓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兰石启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Sheng Dian Capital II, Limited 共同发起设立。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OPSCORE FASHION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银沙大街 31 号 邮政编码:511475 公司
7、其他经营场所之一: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之三(自编 C3 办 4 公楼)3501- 3513 房。 公司其他经营场所之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 644 号 14 栋216。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69.609641,969.6096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8、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用户需求为导向,以匠心精神打造质优产品,布局及拓宽全渠道零售渠道,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并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股东创造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
9、营项目类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一般经营项目: 皮鞋制造; 皮革服装制造; 皮箱、 包 (袋)制造; 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 其他皮革制品制造; 机织服装制造; 服饰制造;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眼镜批发;箱、包批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小饰物、小礼品零售;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眼镜零售;箱、包零售;钟表零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风险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第
10、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以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依法折为股份公司股份。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11、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普华永道中天穗审字2012第 010 号审计报告,公司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84,012,894元, 依法按照1:0.43387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 (其中 21,000 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未折股的净资产 274,012,894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共享) , 共计折合股份数为 21,000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1 高创有限公司 67,700,640 32.
12、2384% 2 广州番禺禾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63,450,450 30.2145% 3 广州番禺尚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7,439,220 17.8282% 4 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14,280,000 6.8000% 5 广州创源投资有限公司 11,243,190 5.3539% 6 沈阳善靓商贸有限公司 9,166,500 4.3650% 6 7 深圳市兰石启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4,200,000 2.0000% 8 Sheng Dian Capital II, Limited 2,520,000 1.2000% 合计 210,000,000
13、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1,969.609641,969.609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14、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7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
15、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16、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17、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8 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18、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
19、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9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
20、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中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21、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22、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10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23、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24、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
25、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时尚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 修订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