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微:公司章程(2022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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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2年1月 1 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资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
2、事会. 20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5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6 第一节 监事. 27 第二节 监事会. 27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34
3、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36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36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发起设立,系在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
4、068031562X6。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941,167 股, 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字: HUNAN GOKE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 9 号 邮政编码:41013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212.1301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
5、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6、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经营宗旨和宗旨和范围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振兴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为己任, 按照现代化高科技行业标准,充分利用人才、技术等资源实现智慧改变生活。通过设计、开发、生产和经营各类集成电路和相关电子应用产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优化产品结构。践行客户至上,团队合作,开放共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早日实现“中国梦,中国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的设计、 产品开发、 生产及销售;电子产品、软件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相关技术服务及以上商品进出口贸易。 (
7、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经营)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由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截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 发起人
8、以其持有的湖南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名称名称 持股数额(万持股数额(万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年年/月月/日日) 1 长沙湘嘉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2449.2300 32.6564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2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882.3525 11.7647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4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212.1301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 普通股18,212.1301万股,无其他种
9、类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资和回购股份增资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0、 3 长沙芯途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346.6025 17.9547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4 新疆亿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53.4500 14.0460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5 向平 507.4200 6.7656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6 傅军 363.1275 4.8417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7 刘红旺 330.4275 4.4057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8 陈志贤 203.4075 2.7121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9 湖南芙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15.3725 1.5383 净资产折股 201
11、5/9/29 10 任华明 94.5675 1.2609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11 余疆 78.3900 1.0452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12 徐建廷 75.6525 1.0087 净资产折股 2015/9/29 合计合计 7500.0000 100.0000 2015/9/29 5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2、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13、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收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之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14、,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利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
15、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16、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7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17、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18、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19、)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
20、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8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21、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或其子公司合并、分立、上市、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性质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除已明确对董事会授权之外,决定公司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改变或终止公司的主营业务; (
22、十六)改变董事会人数,改变或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决定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担保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9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对外(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进行担保。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23、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 (六)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24、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会议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25、合法有效; 10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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